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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司法公正、高效 佚名 “大大连”战略的提出,是我市建市思想的一大奔腾。它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我市发展的实际,按照我市建设的历史阶段,遵循都市建设的客观规律提出的科学决策。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大连市都市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大连市既有的地区规模和基本设施已经逐渐成为继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大大连”战略的提出和实行,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都市建设思想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无疑将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但是,“大大连”的大决不仅仅是空间或地理意义的“大”。如孙春兰书记等市领导所说,“大大连不是简朴的圈地运动,空间划出来了,里面要有内容有项目,是要大力发展产业的”,“它实际代表的大连经济、社会迅速、健康和全面发展”。因此,“大大连”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了都市规模扩张、功能提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形象改善,政治和文化更先进,规定方方面面的不断完善和在世界都市中地位的不断提高。“大大连”代表着一种社会进步,它将开创大连发展史上的一种新阶段,在大连市建设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连市的司法系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懂得,在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可以保证公平,势必导致社会不稳甚至动乱。失去稳定,就谈不上任何发展。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深切地结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近年来,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更成为全国、全党的共识。在我市的各项建设中,依法治市也成为了一条基本的原则,“大大连”战略同样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两者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法治需要在“大大连”的建设中去体现,而“大大连”战略需要法治去保障。在“大大连”战略风正帆悬之际,如何保证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成为摆在全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种重要课题。 笔者觉得,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核心在人,在于人特别是执法者的素质提高和制度完善,同步要做好配套工作的及时跟上。固然,法律的运营重要分立法、执法和司法及守法几种环节,本文重要从司法方面进行论述。 提高法官素质,狠抓作风建设 作为超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最优秀的品质应当是不受法律以外因素干扰独立判断的能力。这就规定法官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法官起码应当是博学的,中立的,正直的,廉洁的,超然的。只有这样,法官才可以做好工作,真正维护正义,解决纠纷,赢得尊重。 努力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在西方不少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通过严格而系统的法律学习后,从律师中遴选出来的,因此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渊博的法学知识。她们规定法官应当是一种法学家。在国内目前不也许完全按照这一规定选任法官。但是,提高现任法官业务水平,却是迫切的任务。近两年来,大连市法院系统对法官的学历规定越来越高,不少法官开始参与多种形式的学习,本科生、研究生生大批充实进法院系统。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但是,学历并不代表水平,也不能替代能力。我们的法官切不可为了一纸文凭而沾沾自喜,重要的还是不断学习,学法律,学外语,学WTO规则,学习国际贸易和法律规则,在不断学习和不断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变化作风,提高政治素质。“民意不可违,民心不可欺。”大连市和组织的行风评议给大连的法官们上了生动一课。(这是一种非常好的监督形式,有助于非常有效地鞭策后进,鼓励先进。如果可以和一定的责任制联系起来,使先进者上,后进者下,从负责人切身利益的处分上配合这一制度,将会更加有效。)我们欣喜地看到,法院系统的工作的确有了不少进步。但是坦率地说,法院的整体形象仍不可以完全和我们这座美丽的都市相匹配。在“大大连”建设中,都市的发展空间和都市地位更进一步提高,如何切实贯彻“三个代表”精神,切实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为关系服务,将是摆在我们每一位人民法官面前的永远的试卷。 解决好各方面的关系。在执行职务时,法官处在社会关系的中心。如何解决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关系,解决好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人大、政协及舆论界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持什么样的态度,关系到法院的工作与否处在人民掌控之下。因此,不唯上,不唯关系,坚持以事实(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官无愧于国家和人民,无愧于天地良心的主线。 管好司机、行政、后勤等聘任人员,维护法院形象。无论法官还是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形象。管好法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员,也是法院工作的重要方面。个别法院工作人员狐假虎威,在外招摇撞骗或者斡旋居间为当事人摆弄关系,严重影响法院整体形象。对这此害群之马必须严加惩处。因此,在非法官的法院工作人员,也必须把好进门关,做好任职回避工作,以避免个别人有恃无恐,也使法院在有关问题的解决上投鼠忌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法律 解决备案难问题。为解决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多种措施,在司法解释和法院的内部制度上均有不小的努力。但是,目前在大连仍有个别法院仍存在着备案难问题。如前所述,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正常途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如果堵塞了这一渠道,该备案的不备案,势必把这一矛盾推向社会,推向政府,影响社会稳定。相反,相应当备案的进行备案,通过法庭审理,只要判决公正,虽然败诉,也使当事人懂得败诉因素之所在,从而服判息讼。因此,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备案时不进行实体审查,对该备案的案件进行备案,有助于切实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切实遵守审限制度。“一次迟来的公正等于不公正”,这句名言听起来是那么沉重。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审,规定严格遵守审限制度。可是,仍有某些案件,既不复杂也不疑难,却被久拖不决。半年或者三个月的审限被无限期的抻长,年轻的拖老的,老的拖死了的状况也不鲜见。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连海事法院提出:一般案件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开庭,没有特殊状况案件在审限内必须审解。这无疑是一股清新之风。严守执行纪律。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可以说,一种案件的核心在于执行。如果一种胜诉判决得不到切实执行,那么它就是一张废纸,人民法院的工作就毫无实际意义。的确,执行工作是一块最难啃的骨头。“打铁还需自身硬”,越是矛盾最集中的工作,越需要法官自身素质过硬,作风过硬。在执行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严守执行纪律,执行法官才干做好工作。 “徒法局限性以自行”。制度的核心在于执行,而不是对其视而不见甚至阳奉阴违。切实执行各项制度既需要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党和政府、人大、政协、各行业各部门及舆论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更新基本设施,搞好硬件建设 改善办公环境。使法院既能体现法的神圣和庄严,又使人心情舒畅,感觉公开、公平和开放。沙河口区、西岗区人民法院都已经喜迁新址,办公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中院、中山和甘井子区法院的室内环境了有了不同限度的改善。随着都市的进一步发展,与“大大连”相适应,甚至新区的浮现,将对法院的外部形象提出更高的规定。重庆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大楼的成功建设给我们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办公设施的更新。信息时代的最大特性是电脑和网络。在我市法院电脑早已普及。但是有些设备较老,中院的网络建设也有待继续努力。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重大的涉外、海商海事案件的判决书要在网上公示,有学者甚至提出了网上备案的设想。如何使网络更大地发挥作用,以便当事人,提高司法透明度,保证公正性,将是我市人民法院努力的一种方向。 法官待遇的提高。不用说相对西方国家法官的相对工资,就是和上海、深圳或者北京的法官比起来,我市法官的工资水平相对于整个都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说仍属偏低。有人呼吁“高薪养廉”,在目前似乎不很容易。但是,逐渐提高法官待遇,保证法官正常生活,使其用心办案,不为五斗米之利而摧眉折腰,的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另一方面,法官的政治地位有待提高,多提供其参政议政的机会,有助于发挥其法律方面的特长,以及不偏有倚不受不同利益群体影响的优势,使“大大连”建设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最后,应借鉴西方国家做法,从人大方面确立法律保障,使无过错的法官不受任何弹劾,使其可以无私无畏。整顿法服市场,打击违法犯罪 严肃打击黑律师。随着大连市的迅速发展,大连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迅速扩大,法律服务队伍发展迅猛。届时,大连的律师数额已逾120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超过60名。这个形势是喜人的。但是,也有某些“黑”律师混水摸鱼,打着律师的旗号骗取当事人钱财。国内律师法和司法部严禁非律师以牟利为目的为诉讼或者其他法律代理。而这些“黑律师”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也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大连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多次整顿“黑律师”,获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黑律师”现象的土壤还存在以及“黑律师”活动的隐蔽性,这项工作将会是长期的,持久的。 整顿法服所,强化人员管理。一部分“黑律师”是以法律服务所人员的面目浮现的。相对来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比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严格些。由于律师需要通过严格的司法统一考试,对实习资格和执业资格的审批,对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均有严格的程序保证。而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就相对宽松多了。这也为某些“黑律师”和假法律服务人员的活动大开以便之门。不仅出庭手续好出,并且在税务等方面也存在某些监管上的漏洞。因此,对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要强化,这是保证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方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律师业的发展在国内仍是处在初级阶段。自去年开始,一大批律师事务所出资购买办公用房,并且不少是在高档的写字楼。这阐明我市律师业已经部分完毕了初步的积累,其发展已进入到了一种崭新的阶段。但是,律师队伍鱼龙混杂,也存在着某些问题。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建立律师过错补偿制度,透明收费,整合律师力量,限制朝不保夕的小作坊式律师事务所,使大连的律师事务所上规模,上层次,走国际化、集团化发展之路,以适应“大大连”建设中超大项目以及加入应对国内加入WTO后国外律师的冲击和挑战,是大连律师应当深刻反思的问题。 发展非讼方式,减轻法院压力 倡导仲裁,注重和发展ADR等新型非讼解决纠纷机制的作用。法院这几年案满为患,这也是导致积案的一种因素。这一方面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成果,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国内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力的现状。大连市仲裁委员会这几年加大了宣传力度,底又和国内各仲裁委员会及香港仲裁机构在棒棰岛召开了仲裁与调解研讨交流会,仲裁的影响逐渐增大。但是,和法院比起来,仲裁受理案件的数量还是微局限性道。参照国外ADR等行之有效的非讼解决方式,发展有中国特色、大连特色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并且易于被国外投资或者贸易方接受,高效,成本低并且有助于化解矛盾,增进理解。 注重行业协会和专门机构的协调功能和调解作用。以往筹划经济体制下,诉讼很少,诸多矛盾都是在行业或者部门中内部消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对筹划经济的东西也不能全盘否认,某些或资继承的机制还应当发扬广大。这样,有助于发挥行业协会和专门机构的专业优势,顺利解决矛盾。另一方面,也从另一种渠道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并且,法院作为最后的解决途径,也为纡解社会矛盾,保持稳定局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加入WO和党的十六大精神鼓舞下,大连市的“大大连”战略的提出和实行,对大连的司法界来说,既是大发展的机遇,也是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只要大连市的法律工作者上下一心,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与时俱进,敢于挑战,就可以在“大大连”的建设中独领风骚,为大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也在涅磐中升华自己,树立起大连司法的卓越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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