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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各自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的经济政治需要,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在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一、英美法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并没有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和起诉法定主义的明确规定,但英美国家的检察官拥有广泛而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在:第一,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案件性质的限制。对于轻罪案件,检察官自然享有起诉、不起诉的权力。对于重罪案件,检察官亦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在英国,根据刑事案件起诉规则规定,公众利益是检察官考虑起诉或不起诉的首要问题。因此,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检察官认为追诉不符合公共利益,都可以裁量不予起诉。在美国,虽然检察官在决定起诉时要考虑犯罪的轻重,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是否有利于其改造等其它因素。即使是重罪案件,如果检察官对案件进行综合考虑后,认为起诉不利于犯罪行为人改造、不体现公众利益、无助于遏制犯罪或耗费司法资源太大时,都可以不予起诉。第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权限较为宽泛。英美法系的检察官,不仅在起诉问题上享有对一个案件是否起诉的决定权,而且,在决定起诉的案件中,他还享有以何种(或哪些)罪名提出指控的选择权-在可能构成数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可以选择只对部分罪名提起指控;在构成一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以降格罪名进行指控。英美检察官还享有豁免证人罪行的权力。在美国,检察官还可以同被告人谈判,进行“辩诉交易”等。第三,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在英国,检察官享有改变指控或停止诉讼的最终决定权。对此,“法律没有赋予警察要求复议的权力,也没有规定检察官有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的义务”。在美国,“由于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负担过重,所以选择性起诉的原则已被大多数美国人所接受。既然社会中的犯罪行为已经大大超过了刑事司法系统的负荷,那么把某些犯罪行为截留在刑事司法系统之外就是不可避免的。至于哪些犯罪种类、哪些犯罪人以及哪些犯罪行为应当截留,则完全属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大陪审团和预审法官对此是无权过问的。”二、大陆法系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国家曾一度实行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否认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二十世纪以降,这些国家开始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仍持一种谨慎的态度,授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较为有限,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制约措施。第一,一般地说,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受案件性质的限制。对于轻罪案件,检察官享有不起诉等裁量权。而对于重罪案件,检察官原则上得依法提起诉讼,不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也有例外,如日本的起诉犹豫并不受犯罪案件轻重的限制。第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较为狭窄。检察官对犯罪人一般没有降格起诉的权力;检察官无权豁免他人的罪行,尤其是较严重的罪行。除德国等少数国家外,检察官不得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第三,大陆法系国家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普遍设置了监督制约程序。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中,尤其在选择不起诉时,普遍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像英美国家那样由检察官个人自由地行使裁量权。三、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发展趋势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刑事犯罪的激增,司法资源出现严重不足,同时,由于各国之间法文化交流、融合的加强,两大法系检察制度呈现出共同发展的趋势。第一,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有扩大的趋势。各国都通过改革检察制度,赋予检察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德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原则即机会原则。德国检察官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大为扩展,包括不起诉权、缓起诉权等。德国还吸收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赋予检察官的辩诉交易权(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7规定的“处罚令程序”)在法国,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检察官对犯罪案件只能采取两种措施:起诉或不起诉。检察官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行为人不能采取任何刑事惩罚措施。198年6法国通过司法改革扩充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了四种新的起诉替代措施,分别是罚金、没收犯罪工具和犯罪所得、吊销驾驶执照或狩猎许可证和无报酬的公益活动。第二,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独立性增强。如前所述,英美国家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较少,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历来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体现在法官的控制和被害人的申诉方面,但近年来,法官对检察官的裁量权的控制逐渐减弱,检察官独立决定的空间在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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