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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以下称应税效劳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应当按照本方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那么,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效劳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 人。应税效劳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给税效劳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 缴义务人。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方法由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二章 应税效劳第八条 应税效劳,是指陆路运输效劳、水路运输效劳、航空运输效劳、管道运输效劳、邮政普遍效劳、邮政特殊效劳、其他邮政效劳、研发和技术效劳、信息技术效劳、文化创意效劳、物流辅助效劳、有形动产租赁效劳、鉴证咨询效劳、播送影视效劳。应税效劳的具体范围按照本方法所附的 ?应税效劳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 提供给税效劳,是指有偿提供给税效劳,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效劳。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给税效劳。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给税效劳。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 是指应税效劳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以下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效劳。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以下情形,视同提供给税效劳: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局部现代效劳业效劳,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效劳,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效劳、邮政业效劳,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效劳业效劳有形动产租赁效劳除外为 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效劳,税率为零。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效劳,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给税效劳,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X税率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局部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效劳,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二条以下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方法 ?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效劳,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四条 以下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工程、免征增值税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效劳。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工程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效劳。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效劳。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效劳。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工程,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 、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效劳范围注释?所列工程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丧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工程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工程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 接受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或者应税效劳,发生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工程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本钱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效劳,因效劳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置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效劳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 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效劳,因效劳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第四节 销售额确实定第三十三条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第三十四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效劳,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工程的,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效劳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工程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效劳的销售额。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工程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工程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给税效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效劳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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