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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卖方):身份证号码:乙方(买受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订立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永州市零陵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出卖人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零陵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栋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层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及公共用房分摊等建筑面积构成.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付款出卖人甲方与买受人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2734元(人民币)/平方米,总金额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双方鸨定本价格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述,本单价确定后不论市场房价及本项目单价作何调整,双方不得提出异议.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以及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有差异的,都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公摊面积未在产权证时应计入内。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以永州市零陵区房产局测绘的产权登记面积为状,商品房单价不变,总价以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结算.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分期付款:买受人乙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纳贰拾万元人民币,在2017年5月1日前再交纳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其余房款元由出卖人交给买受人房屋产权证时一次性付清。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以下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余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之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损失和违约金,将剩余款项退给买受人。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真凭实据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余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2、本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特别约定。第八条支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交付房屋给买受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不作违约处理。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等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办理交房手续;3、市、区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国土、林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4、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局限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出卖人所不能控制的等其他原因.延期后交房时间以出卖人电话通知或公共媒体通告的时间为准。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1、2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之内,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之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收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2、本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特别约定执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认可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项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包括:书面、电话、在项目地张贴公告等方式)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买受人到物业管理处缴纳维修基金等费用,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验房交钥匙。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出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发生问题30日内整改完毕。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买受人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交纳购房款后,出卖人方能为买受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出卖人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由出卖人委托东山景苑小区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提供办证需要的相关资料,买受人所提供的资料应是本合同签约当事人的资料,权属登记买受人直系亲属的应出示:(1)户口本及复印件;(2)结婚证及复印件;(3)身份证及复印件。2、契税由买受人承担,办证费用及水电开户由出卖人承担.3、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未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买受人已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日支付违约金给买受人.若买受人不及时提供办证所需资料导致房屋所有权证不能办理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责任保修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六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买受人共有;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3、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楼宇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的约定1、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由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在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应当承诺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2、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买受人应该在该商品房交付时一次性交付房屋专项维修基金,该基金由出卖人代交房屋产权管理局.第十八条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买受人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外观和用途,严禁增设外部钩、挂件,否则,出卖人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通过必要的强制措施令其改正、修复,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本合同及其他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该商品房有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该商品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的保管和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下: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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