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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村镇银行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1村镇银行劳动人事、薪酬管理指引7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董事会尽职指引11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尽职指引17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实施办法22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参股公司派驻人员管理办法31村镇银行报表报送办法34xxxxxxxxx村镇银行人员招聘办法41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建设及运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44xxxxxxxxx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50村镇银行财务管理制度64xxxxxxxxx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基本规程70xxxxxxxxx村镇银行现金出纳业务暂行办法75xxxxxxxxx村镇银行安全保卫工作规定82xxxxxxxxx村镇银行文明优质规范化服务实施细则86xxxxxxxxx村镇银行财务报表非现场管理与监督核对办法102村镇银行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主发起行作用,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管理,促进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xxx”)作为主发起行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是xxxxxxxxx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xxxxxxxxx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但为xxxxxxxxx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是指xxxxxxxxx持股比例未达到50%的子公司。第四条 在参股公司中,xxxxxxxxx持股占公司股本比例都在20%以上,是最大股东,除派出董事长或行长外,还选派独立董事。参股公司在制定经营战略与目标时,应充分考虑xxxxxxxxx的发展战略,维护xxxxxxxxx的利益。对参股公司董事会尽职不到位的,作为最大股东,xxxxxxxxx可以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直至提议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条 在参股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人员由xxxxxxxxx选派。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第二章 村镇银行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村镇银行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备组在提交筹建申请前,召开出资人大会,明确股东构成,出资比例等。第七条 筹建村镇银行,筹备组向银监局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筹备组可提交开业申请。在提交开业申请前,召开村镇银行创立大会,明确章程草案,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筹备组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第十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可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第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第十五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的条件。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xxxxxxxxx。xxxxxxxxx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第十九条 村镇银行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村镇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第二十一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二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第四章 公司治理第二十三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第二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村镇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二)聘任和解聘村镇银行经营管理层成员。(三)制订村镇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定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五)监督经营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经营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六)定期评估并完善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利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确保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长期经营活动。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应当依据xxxxxxxxx总行的发展目标,结合自身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村镇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村镇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村镇银行发展战略时,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与经营管理层密切配合。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监督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发展战略重新审议,确保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重大投资应当获得xxxxxxxxx村镇银行董事会的批准。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有效地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村镇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经营管理层关于风险状况的专题评估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对当期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内部控制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推动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经营管理层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及整改措施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内部人和关联股东的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村镇银行董事会应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确保制定书面的行为规范准则,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同时应明确要求各层次员工及时报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且应规定具体的问责条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村镇银行的经营状况,评价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以此全面评价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经营管理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村镇银行经营事项。信息报告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向村镇银行董事会报告信息的内容及最低报告标准。(二)信息报告的频率、方式、保密要求。(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报告不及时、不完整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村镇银行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第三十九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会议的规则与程序,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业务经营与监督检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5号)进行。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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