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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 -47-1( 总分: 149.98 ,做题时间: 90 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 ( 总题数: 40,分数: 40.00)1. 王与李有仇,一日李拦截王,骂且做势欲打,王逃,李追打不舍。王顺手拾得屠刀一把,李不敢近前。 王又恶言激李,李又追,王待李近伺机刀刺其胸致死。王某的行为属于 。(分数: 1.00 )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防卫过当D. 故意杀人V解析: 考点 正当防卫 解析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 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防卫挑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目的 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因此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选 D 项。2. 某甲上山打猎,发现村边草丛中有一物件时隐时现,遂认为是野兔而开枪射击,结果击中一挖野菜的村 妇,并致其轻伤。则甲某的行为构成 。(分数: 1.00 )A. 因某甲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当然不构成犯罪B. 因只是致人轻伤,故某甲不构成犯罪 VC. 故意伤害罪D. 过失伤害罪 解析: 考点 过失犯罪 解析 甲的罪过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要表现在,甲是在村边打猎,所以应该预见草丛中可能有人,但是 由于见一物件时隐时现而误认为是野兔,所以是疏忽大意。在过失犯罪中只有致人重伤才构成犯罪,轻伤 并不构成犯罪,故答案B 项为正确选项。3. 王某花 8000 元钱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妇女钟某,强行奸淫之后, 又转手以 1 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构成 。(分数: 1.00 )A.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B.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C. 拐卖妇女、儿童罪 VD.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 解析: 考点 拐卖妇女、儿童罪 解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作为拐 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而不另外构成强奸罪。4.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分数: 1.00 )A.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B. 没收财产必须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全部 VC. 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能分期缴纳D. 没收财产必须没收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财产 解析: 考点 没收财产 解析 根据刑法第 59 条,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 (1)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 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 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 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 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 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 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 (3) 在判处 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 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 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5. 下列情形中,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是 。(分数: 1.00 )A. 民警甲,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丁VB. 工人乙指使其 10 岁的侄儿盗窃他人 5000 元C. 副县长丙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吴某D. 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假币解析: 考点 诬告陷害罪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B 项乙的行为属于间接正犯,从丁行为单独论处,注意与刑法第29条第1 款的规定的“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相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间接正犯不属于共 同犯罪,也就没有教唆犯和实行犯之分,而第 29 条第 1 款的规定是针对共同犯罪而言的。6. 某地税局征管科科长代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向上级申请向使用发货票的用户收取一定数额的带有保证性质的抵押金, 得到上级机关的同意, 建立专项账户由专人保管此项抵押金, 先后收取此类性质的抵押金达 100 万元。 某啤酒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王某为个人发运木材, 向代某提出要借款 17 万元。 代某将其保管的发货 票抵押金中拨出 17 万元借给王某,供王某进行倒卖木材的营利活动。王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后21 天即归还本金。对代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分数: 1.00 )A. 构成挪用公款罪 VB. 构成滥用职权罪C. 因只借了 21 天,没有达到挪用 3 个月的要求,因此不构成犯罪D. 属于借用,不构成犯罪解析: 考点 挪用公款罪 解析 地税局所收取的发货票抵押金,虽然是乱收费收来的,但毕竟是由税务局征管科暂时保管的款项, 不管交纳抵押金的用户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此款均属于由国家管理的财产,应认定为 公款。代某挪用 17 万元公款的时间虽然较短,但是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 罪。7. 李某在家照顾女儿。因为女儿太小,一直不停啼哭,李某感到心里很烦,就从床上拿了一条被子蒙在女儿身上。见女儿仍继续啼哭,李某就又取了一床被子给女儿蒙上,致使女儿因缺氧窒息而死亡。对李某的 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 1.00 )A. 李某对女儿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VB. 李某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了女儿的死亡C. 李某不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D. 李某对女儿的死亡持有过于自信的过失态度解析: 考点 间接故意 解析 本题的难点在于区分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之间的区别,前者是明知加放任的心理态度,后者是 应当预见, 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 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案中, 因女儿太小,作为常识,李某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婴儿窒息死亡,仍继续实施其行为,对其危 害结果持一种放任态度。8. 李某听说赵某急需毒品,就装了一包白面谎称是毒品卖给了赵某,获得巨额报酬,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分数: 1.00 )A. 诈骗罪 VB. 非法持有毒品罪C. 欺骗他人吸毒罪D. 贩卖毒品罪解析: 考点 诈骗罪 解析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 ( 装了一包白面谎称是毒品 ) ,骗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已构 成诈骗罪。9.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2008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 (未锁)。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 2万元取出,用 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 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分数: 1.00 )A.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 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VD. 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解析: 考点 盗窃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解析 本题中,李某将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的而非自己主管的营业款盗走,他在实行盗窃行为时虽然利用了 本人可以进入作案现场并熟悉周围情况的有利条件,但其盗窃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 贪污罪,而构成盗窃罪,故排除 A、B两项。本题的关键是区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 的一种,其直接侵犯了被害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判定盗窃既遂的标准是“失 控说”,也就是说,只要犯罪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中李 某将陈某主管的营业款盗走,虽然暂时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当天也没有带出单位自由支 配使用,但是对于陈某来说,他对这2万元营业款已经失控,因此李某属于盗窃既遂,故应选 C项。10. 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分数: 1.00 )A. 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B. 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 年 VC. 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D. 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解析: 考点 减刑的对象 解析 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1.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分数: 1.00 )A. 确有认罪表现B. 确有重大悔改表现C. 确有立功表现D.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V解析: 考点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形 解析 根据刑法第 50 条,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四种处理办法,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1)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2 年期满以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 (3)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故D为正确选项。12. 望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 一日望某去仓库找仓库保管员梁某, 梁某不在, 但是忘了将仓库的门锁上。望某发现仓库的门没锁,顺手拿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将一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正在上大学的独 生子使用,梁某因仓库丢失笔记本电脑被单位开除,望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分数: 1.00 )A. 构成贪污罪,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出入商场仓库,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B. 不构成贪污罪,虽然望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没有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而是通过盗窃的方法达到目的VC. 侵占罪D. 职务侵占罪解析: 考点 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解析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 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支配、供用或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 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本题望某并非利用职务之便而 侵占公司财务,而是采用盗窃的方式取得,故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贪污罪。复习时注意侵占罪和职务侵占 罪的联系与区别。13. 丙因为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 1年。执行 3 年时。因有立功表现,被减为有期徒刑 15年, 2 年后丙又有重大立功表现, 司法机关要对其再次减刑, 则这次减刑后甲至少还应服刑 。(分数: 1.00 )A. 4 年B. 5 年C. 7 年D. 8 年 V解析: 考点 减刑的期限解析 我国刑法第78条第 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 )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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