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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乂乂县xx镇xx路西段xxx号, 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被告:阳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街道中路xx号, 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程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依法判决被告阳某某协助原告程某某将xx县xx镇街道中路xx、 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程某某名下。3、依法判决被告骆某某返还原告程某某的剩余购房款121000元整 (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4、判决二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1月7日,被告骆某某代理原告程某某同被告阳某 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阳某某位于xx县xx 镇街道中路56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证号为:竹权村字 第xx号和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x国用(九五)字第xxx号。 原告于2014年1月2日下午在自己的楼下将现金20000 (大写:人 民币贰万元)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定金(将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原告又于同年1月5日上午在xx县农业银行取出现金200000元整 (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当天上 午原告又在xx县工商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50000元整(大写:人民 币伍万元整)转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原告又于同年1月26日 上午在xx县城将现金10000 (大写:人民币壹万元)交给被告骆某 某作为购房款。总共交给骆某某人民币共计280000元整。(大写: 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根据合同约定的xx镇街道中路56号门市 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总房款为159000元整。因此被告骆某某应当退 还给原告程某某剩余房款1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 元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骆某某要求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甚至几次更换其手机号码,导致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又多次联 系被告阳某某,被告阳某某每次均予以否认此事。原告已经履行了 自己的付款义务,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物权权 利。二位被告的上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依法维护原 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你 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xx县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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