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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受张三(涉案被告人均为化名)委托,指派秦美多律师担任“抢劫案”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和会见,认真听取张三本人对全案的简介和自我辩解,分析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有关指控证据,我们觉得本案被告人张三虽构成抢劫罪,但杀害被害人是超过其犯意的,其在抢劫中的作用又明显低于李四且有坦白情节。因此,辩护人决定对张三进行罪轻辩护。现刊登辩护意见如下:一、辩护人对张三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觉得本案并非一罪,而应当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因张三并无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其只对抢劫行为承当刑事责任。本案各被告人在商量抢劫时并未商量杀死被害人,但在实际抢劫完毕,获得被害人财物后,李四另起犯意,杀死被害人。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抢劫导致,而是在抢劫完毕后的故意杀人行为所致,最高院在有关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16号)中明确阐明“行为人实行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成立“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由于张三主观上无杀人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行杀人行为,故,其只对“抢劫罪”承当刑事责任。二、在抢劫中,张三的作用、地位明显低于李四,对于张三的量刑,应当比照李四从轻惩罚。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用其办理的电话号以简介工程为由诱骗被害人到案发地。上车后,李四持枪企图控制被害人,在被害人对抗时,李四持刀将被害人刺伤,随后和王麻子强行将被害人拖至后座,并由李四逼问出被害人的银行密码。在验证密码对的后李四用刀刺死被害人,并由李四和王麻子实行了弃尸行为。本案从被害人银行卡中取出的6万多元,大部分是李四支取和保管的。在整个抢劫中,张三只是在和李四合谋抢劫中提出了抢劫对象,在整个抢劫中负责开车和验证密码。抢劫中具体伤害被害人及抢劫完毕后杀死被害人和弃尸,均不是张三所为,并且大多数财物也并非张三持有和分派。上述案情明显可以看出,抢劫中诱骗、控制、伤害及抢劫后杀死被害人的并非张三,保管、支配大部分赃物的也并非张三。张三在本案抢劫中的作用、地位明显低于李四,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于张三应当比照李四从轻惩罚。三、被害人死亡是被告人李四和王麻子所为,超过了被告人张三的犯意,张三对此不承当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四和张三在筹划抢劫时并未商量杀人内容。抢劫后李四用刀刺死了被害人,该杀人行为是超过张三抢劫犯意的,张三对此不应当承当法律责任。四、张三具有坦白情节,祈求对其从宽解决。张三在归案后,对其所犯罪行可以所有的如实的交代,具有坦白情节。祈求法庭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定对其从轻惩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觉得:起诉书认定的张三抢劫罪属实,但是第一:杀害被害人超过张三犯意;第二:张三抢劫中的作用明显低于李四。第三:张三具有坦白情节。基于此,辩护人祈求法庭在合理考虑张三上述情节的基本上,对张三合用有期徒刑,以给其一种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供贵院采纳!辩护人:秦美多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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