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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台湾铁路货物搬运股份有限公司暂行组织规程(新 89.03.27 订定)【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0-03-27【正文】台湾铁路货物搬运股份有限公司暂行组织规程(新 89.03.27 订定)第 1 条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及台湾铁路货物搬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公司设各部、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业务部:装卸洗车业务、签约、计划、规章、事故处理、劳资协调、工人管理及劳工安全卫生业务等事项。二总务室:文书、印信、事务、财产、出纳、修缮、防护及不属其他各部、室等事项。前项部、室,得依实际需要分股办事。第 3 条本公司置总经理一人,秉承董事长之决议,综理本公司一切业务;置协理一人,襄助之。第 4 条本公司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业务部主任、总务室主任、秘书、业务部副主任、股长、专员、稽查、技术员、企划员、运务员、惠工员、课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助理员、办事员。第 5 条本公司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 6 条本公司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帐务检查员、课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 7 条本公司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第 8 条本公司为分区管理经营业务,于台北、台中、台南、花莲各地设分公司,并为直接办理经营业务,于铁路沿线各站分设营业所,隶属各分公司。第 9 条各分公司各置经理、副理、股长、巡视员、课员、劳工安全管理师、运务员、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人事管理员、会计员。第 10 条各营业所各置主任、运务员、助理员。第 11 条本公司职员之派免,除总经理、协理于本公司章程已有规定,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依法令另有规定外,部、室主任及分公司经理等职位,由总经理提报董事会通过派免,余由总经理派免。第 12 条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台湾铁路货物搬运股份有限公司暂行编制表 (核定本)职称职等员额备考总公司总经理第一四职等一协理第一三职等一主任秘书第一二职等一专门委员第一一职等一本职称之职等,在“台湾地区省 (市) 营事业机构职务列等表之一”未规定前,暂以第十一职等办理。业务部主任第一职等一至第一一职总务室主任第一职等一至第一一职等秘书第一职等一至第一一职等业务部副主任第九职等至一第一职等股长第九职等六一业务部:企划股、营运股、机械股、惠工股各一人。二总务室:庶务股、财产股各一人。专员第八职等至一第九职等稽查第八职等至一第九职等技术员第七职等或一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企划员第七职等或一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运务员第七职等或三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惠工员第七职等或一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员第七职等或三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 (一) 由业务部股长兼任。助理员第五职等至二第七职等办事员第五职等至二第七职等人主任荐任一事室课员委任或荐任二会会计主任荐任一计帐务检查员荐任一室课员委任或荐任三政主任荐任一风室课员委任或荐任一小计三九 (一) 分公司经理第一职等四台北、台中、台南至第一一职、花莲四分公司各等一人。副理第九职等至四台北、台中、台南第一职等、花莲四分公司各一人。股长第七职等至四第九职等巡视员第七职等或四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课员第七职等或四台北、台中、台南第八职等至、花莲四分公司各第九职等一人。劳工安全管理师第七职等或一台北分公司。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运务员第六职等至四内二人得列第八职第七职等等。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第六职等至三一台中、台南、第七职等 (一) 花莲三分公司各置专任一人,台北分公司置兼任一人。二专任人员内一人得列第八职等。人事管理员委任至荐任二台北、台中分公司 (二) 置专任各一人,台南、花莲分公司置兼任各一人。会计员委任至荐任四台北、台中、台南、花莲四分公司各一人。小计三四 (三) 营业所主任第七职等至五六兼任十二所由邻所第九职等 (一二) 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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