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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交通行政代履行决定催告书履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催告书 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催字 第 号 : 我所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的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我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设施)。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所将按照代履行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实施代履行。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 年 月 日 执法机关地址: 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九州路办事处五楼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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