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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主观题答案与解析2. 题干: 案情:美森公司成立于2009 年,主要经营煤 炭。股东是大雅公司以及庄某、石某。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 资本是1000万元,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是5 : 3 : 2;各股东 应当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大雅公司将之前归 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 元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 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 100 万元,石某 实际支付了 50 万元。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 人。2010 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 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 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 2010 年和 2011 年的红利共 10 万元,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2012 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 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 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 50 万元当时是借款给美 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 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 60 万元和 40 万元;向大雅公司借款 500 万元。2013 年 11 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 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 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 500 万元给美森 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 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问题 1 : 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 行为及其法律效果?参考答案 : 大雅公司以先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 产出资,净资产尽管没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出资形式, 但公司实践中运用较多,并且案情中显示,一方面这些净资 产本来归大雅公司,且经过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作价,在 出资程序方面与实物等非货币形式的出资相似,另一方面这 些净资产已经由美林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即完成了交付。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9 条也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 估作价”的规定。所以,应当认为大雅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出 资义务。庄某按章程应当以现金 300 万出资,仅出资 100 万; 石某按章程应当出资 200 万,仅出资 50 万,所以两位自然 人股东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出 资义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2 : 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参考答案 : 投资与借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自己 主张是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但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23 条 的规定,赵某虽然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但是他在 2010 年时出 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出资成为股东,其他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同意,并且赵某实际交付了 50万元出资,参与了分 红及公司的经营,这些行为均非债权人可为,所以赵某具备 实际出资人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也享有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此外从民商法的诚信原则考虑也应认可赵某作为实际出资 人或实际股东而非债权人。问题 3 : 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 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参考答案 : 尽管庄某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 但其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受让人是其妻弟,按生活经验应 当推定杜某是知情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18 条已经 认可了瑕疵出资股权的可转让性 ;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就是 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以及债权人要承担 连带责任,受让人再向转让人进行追偿。问题 4 : 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 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 : 不合法。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是 其人格的基础。出资后的资产属于公司而非股东所有,故大 雅公司无权将公司资产转移,该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责任财产 侵害了美林公司、美林公司股东(杜某和石某)的利益,也侵害 了甲、乙这些债权人的利益。问题 5 :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 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参考答案 1 :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 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 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 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在受偿顺序方面,作为股东(母公司)损害了美林公司的 独立人格,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债权应当在顺序上劣 后于正常交易中的债权人甲和乙,这是深石原则的运用。参考答案 2 :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 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 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 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在受偿顺序方面,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让大雅公司的债 权在顺序方面劣后于甲、乙公司。参考答案 3 : 甲公司和乙公司是普通债权,应当得到 受偿。大雅公司是美林公司的大股东,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交易,只是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 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借款本身是可以的,只要是真实的借 款,也是有效的。所以大雅公司的债权也应当得到清偿。在受偿顺序方面,按债权的平等性,他们的债权平等受问题6 : 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 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参考答案 : 赵某和杜某、石某的请求不成立。赵某是 实际出资人或实际股东,杜某和石某是股东。基于公司资本 维持原则,股东不得要求退股,故其不得要求返还出资。但 是大雅公司作为大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也就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可以向大雅公司提出赔偿 请求。同时,白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也损害了 股东利益,他们也可以起诉白某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3.题干: 案情: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 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 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 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 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 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 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 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 下,如超出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 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 年 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 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 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 ,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 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 几乎为零。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 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1 :2009 年12月 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 为什么?参考答案 : 该股东会决议有效。按照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该决议 内容合法,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程序也 合法。问题 2 : 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 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 : 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甲的职权行 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 50条规定,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问题 3 :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参考答案 : 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 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问题 4 : 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 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参考答案 : 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 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 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问题 5 :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 : 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 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 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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