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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赠与合同要注意什么签赠与合同要注意什么。签赠与合同要注意什么?签赠与合同的考前须知你都知道吗?看看下面吧!签订赠与合同考前须知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理论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详细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假设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展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假设担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那么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展公证。3、假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那么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假如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那么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回绝履行赠与义务。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那么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当责任。赠与合同的终止事由(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1、受赠人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才能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消费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效力案情介绍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被告李A与其妻原有坐落于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内(以下简称*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期间,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间建南房1间,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李A夫妇。19年7月15日,有关部门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登记在李A的名下。20年7月16日,经公证处公证,被告李A与其妻自愿将南房1间赠与原告李B。但李B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20年7月14日,被告李A将*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被告李A之女李C,经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起诉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20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北房、东房、西房进展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本所律师观点】20年,李A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孙女李C行为局部有效局部无效。理由是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是在家庭成员未析产继承的情况下施行的赠与行为,李A不仅处分自己应得的份额,同时也处分家庭成员的遗产份额,故此赠与行为局部有效局部无效,应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恳求。理由如下:1、第一份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理论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在本案中,李A对李B、李C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那么,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本案中李A对李B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所以,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标的物南房1间仍为李A夫妇共有财产。而李A对李C的赠与那么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并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故该赠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2、第二份赠与合同,虽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产。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样不能支持。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李A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李A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进展家庭析产继承,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所以,李A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局部有效、局部无效的行为,即对李A应继承局部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别人应继承局部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20xx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之妻的遗产北房、东房、西房进展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可见诉争的南房并未确权。李B以财产权属为由起诉,并非以遗产继承为由,故不应支持李B的诉讼恳求,对此只能另案解决。综上,赠与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要式转移。本案原告所根据的赠与因不具备实际给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诉讼恳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告本应以其父无权处分其母遗产份额,要求继续分割其母局部遗产即南房1间为诉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讯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号院内的南房1间虽登记在李A的名下,但系李A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李B也表示承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李B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故该赠与合同无效。李A之妻病故后,李A将*号院内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间赠与李D之女李C,但李A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员未对*号院内的南房1间析产继承,该南房1间仍处于共有状态,李A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系局部有效局部无效的民事行为。李B要求确认该南房1间属自己所有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劳动合同这样签可以防止劳动纠纷小李20xx年9月6日到A公司工作,但A公司仅以邮件方式发给小李录用通知书,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xx年1月10日,A公司无故终止与小李的劳动关系,但未予书面通知,并拖欠小李20xx年12月6日至20xx年1月10日的工资未付。小李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1、支付拖欠的工资4909元及25%的经济赔偿金1227.25元2、支付未提早一个月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4000元3、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000元4、补缴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1月1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5、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000元法院判决:A公司向小李支付20xx年12月6日至20xx年1月10日工资4551.72元A公司向小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0551.72元A公司向小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驳回原告小李其他诉讼恳求律师解读: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以邮件方式发送员录用通知书,不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非书面劳动合同,也不能认为是电子方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提及,试用期中除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A公司未能原告存在法定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对A公司所称的原告工作至试用期满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截至20xx年1月10日的工资,A公司应予以支付,但原告要求的25%的补偿金,无法律根据。A公司称原告私自拿走公司物品、违背公司纪律一事,原告称系劳动过程中正常领取用于销售,并提交了样品申请表。A公司亦未提交该公司的规章或劳动纪律。因此,A公司关于因原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能成立。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法院予以支持。但A公司并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支付代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原告可向有关机关寻求解决。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根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最好先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书面形式确认,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可以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等。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那么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目前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和途径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处理。劳动者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假如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劳动者回绝调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假如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是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受理诉讼。写借条要注意什么:借贷手续要全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恳求,将承当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假如出借人声称借条丧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假如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别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那么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回绝归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假如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假如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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