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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受理责任单位: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综合科责任人:王浩 经办人:周翾时限:3个工作日电话:7512319、7512355准予许可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 时限:3个工作日局务会审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时限:7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提出意见责任单位:抚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责任人:薛亮经办人:孙聪时限:7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收件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责任人:王惠戎经办人:郭玉海电话:2867421材料缺失 补齐 材料不合格 通知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注:修改补正材料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不计办理时限 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注: 申请人补件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许可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理由,退回材料。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 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 材料 补齐不齐材料不齐不予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提示:一、申请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规划或建设部门意见;3、设施设备清单;4、管理制度文本;5、人员情况。以上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业务咨询部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电话:7512319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准予许可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 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责任单位:抚顺市种畜禽管理和草原监理站责任人:田振成 经办人:李玉文时限:3个工作日电话:7511380、7510173局务会审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时限:7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提出意见责任单位:抚顺市种畜禽管理和草原监理站责任人:田振成经办人:李玉文时限:1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收件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责任人:王惠戎经办人:郭玉海电话:2867421材料缺失 补齐 材料不合格 通知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注:修改补正材料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不计办理时限 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注: 申请人补件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许可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理由,退回材料。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赵连玉电话:7500775 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 材料 补齐不齐材料不齐不予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提示:一、申请材料:1、申请书;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3、供种场提供的发票或书面引种证明材料;4、供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5、种畜禽生产场两名以上(含两名)主要技术人员相关学历或技术职称、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6、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存栏种畜禽的疫病检测报告原件。7、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业务咨询部门:市种畜禽管理和草原监理站 电话:7510173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准予许可向申请人发准予许可决定书。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李德明电话:7500380 时限:3个工作日受理责任单位: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责任人:李德明 经办人:赵越时限:3个工作日电话:7500380局务会审定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李德明时限:7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提出意见责任单位: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责任人:李德明经办人:赵越时限:7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收件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畜牧窗口责任人:王惠戎经办人:郭玉海电话:2867421材料缺失 补齐 材料不合格 通知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注:修改补正材料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不计办理时限 不予许可 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理由,退回材料。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李德明电话:7500380 时限:3个工作日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注: 申请人补件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请 材料 补齐不齐材料不齐不予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业务范围。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提示:一、申请材料: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书;3、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4、仓储设施和设备清单;5、管理制度文本;6、人员情况。以上复印件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二、实施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业务咨询部门: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电话:7500380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流程图准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动物检疫站责任人:齐德林经办人:检疫员电话: 7129955时限:当日查验检疫责任单位:市动物检疫站责任人:齐德林经办人:检疫员电话: 7129955时限:当日受理责任单位:市动物检疫站责任人:齐德林经办人:检疫员电话: 7129955时限:当日申报合格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审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不予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动物检疫站责任人:齐德林经办人:检疫员电话: 7129955时限:当日 不合格提示:一申请材料:产地检疫部分:免疫卡、免疫标识.生猪屠宰部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检疫标识。动物产品部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检疫标识。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三、业务咨询部门:市动物检疫站 电话:71038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处 电话:7500284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003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2日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处理意见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审批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批。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5122时限:5日案件来源1、检查发现2、举报3、投诉4、上级交办5、其他5、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审 核对初步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承办部门: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分管领导:战宇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2日审 批对审核后的处理意见审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责任人:张国恒经办人:晋锋电话:7500776时限:5日实施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业务咨询部门: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 电话:7500776 内部监督部门: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电话:7500745 外部监督部门:市法制办监督协调处 电话:7500374提 交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反 馈对审核后的处理意见向有关单位反馈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电话:7500776时限:3日归 档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责任人:晋锋;经办人:闫循凯;立案填制立案审批表报批。责任单位: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人:张国恒、王维和;经办人:晋锋、薛亮电话:7500776、7512319时限:2日调查取证2名或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责任单位:动物检疫监督与兽医医政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责任人:晋锋、薛亮;经办人:闫循凯、孙聪、张乃天;电话:7512319、75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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