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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室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监督管理制度1、严禁利用超声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2、医学超声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超声诊断仪实施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依法执业。3、院长与超声室工作人员签定责任承诺协议书。4、院医务处(科)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质量考核指标体系。5、超声诊断室对怀孕13周以上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时,需有两名专业人员在场,双人签发报告,并在“徐州市孕妇超声检查登记本”登记存档备案。6、发现孕妇超声检查时无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责令其待岗三个月,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扣除科室当月质量考核指标绩效工资。7、发现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检查,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传递、暗示胎儿性别,责令科主任写出书面检查,扣除全科全年质量考核指标绩效工资;给予当事人停职检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实行工作人员相互监督、有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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