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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参照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特制订公司以下细则:一、 奖励: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按各承担的职责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评选设定以下安全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1 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总、销售副总按每月安全设定10000元的3%,给予奖励。2 生产部、注册安全员按每月安全设定8000元的3%给予奖励。3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纸板车间、纸箱车间、设备科、按每月安全设定6000元的3%给予奖励。4 计划科、物料领班、纸板车间领班、纸箱车间领班按每月安全设定4000元的3%给予奖励。5 各组长按每月安全设定2000元的3%给予奖励。二、 处罚:1 根据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对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科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针对公司生产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特规定如下:1.1 交通性事故:根据公司部门划分为界,部门经理应承担3%;科长应承担3%;班组级领导应担2%,注册安全员承担2%。其主要责任人按公司安全有关条款执行。人力资源部及销售部驾驶员及主管责任参照车队有关规定执行。1.2 生产性事故:根据公司部门划分为界,分别陈述如下:A:2000元(含)以下事故:领班承担3%,组长承担2%;B:2000元至5000元事故:科长承担3%,领班承担3%,组长承担2%;D:5000元至10000元事故:部门经理承担3%,科长承担3%,领班承担3%,组长承担2%;注册安全员承担2%。E:10000元以上的事故: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承担3%,部门经理承担3%,科长承担3%,领班承担3%,组长承担2%;注册安全员承担2%。F:出现安全事故严格按事故调查责任承担。G:根据事故原因调查结果,责任的判定由公司安全委员会裁定。1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任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科室、班组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定为三个月工资总额的10%处理)。2 、对各部门领导没有按照公司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工作总结的扣除年终奖的10%处理。本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补充,如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三、本制度宁波天平物流有限公司同样使用并严格执行,具体由综合科负责人解释。四、本制度从二。一五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宁波天平外贸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天平物流有限公司O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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