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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教案我们身边的法律小故事年级:一年级教师:周萍教学目的:1、理解国内有哪些法律。2、懂得驾车、交通等都与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教学内容:说到法律,人们应当都不陌生。由于我们生活中有许多事情都和法律有关。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种法制社会,由于法律、法规的约束,才得以让我们生活的如此安定。例如: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税收等有关的是:经济法;与保护环境、防治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有关的是:环境法;与结婚、抚养、赡养、家庭暴力有关的是:婚姻法除此以外,驾车、交通等都与法律有着直接的关系。如下就是一种案例。今年的3月1日,正巧也是我爸爸40岁的生日。正由于这是一种大生日,因此,妈妈、爷爷、奶奶便决定给爸爸办得隆重一点,宴请了许多的亲戚朋友以及爸爸的同事、同窗们。在她们当中,有诸多人是家中有车的,但那一天却为了避免酒后驾车而没有开车来。而开车来的有八位左右,她们都自觉地在自己的杯中倒满了饮料,没有一种人倒酒,由于人们都应当懂得,喝过酒的人是不能开车的。根据交通法规定:酒后驾车最轻被处以罚款200元,重则被扣分甚至处以刑事拘留。虽然有些司机明知故犯,知法犯法,内心存在着侥幸心理。可是她们却不是这样,因此,不管别人怎么劝,她们都坚决不喝,一种劲的和劝她喝酒的人打圆场,最后真的是滴酒未沾,我也真的打心眼里佩服她们这是对自己、对家人、也是对她人负责的一种积极的体现,可见这些叔叔们肯定是无论做啥事都会很认真很负责的!我为爸爸有这样的亲戚、朋友而感到自豪!通过这个小故事,你们是不是也觉得,一种遵纪守法的人一定是个有着高度责任感的人,更是一种高素质的人呢? 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同样是遵守交通规则方面,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体现。我们全家几乎每个星期都要到奥体中心打羽毛球。尽管去奥体中心的路上人、车都很少,但是红灯挺多,并且时间也挺长的。有的司机一看没人,就闯红灯、横穿马路,违背交通规则;有的行人在批示灯为红灯的时候,不顾自身的安危,旁若无人、大摇大摆地穿街而过,仿佛马路上只有她一人,更或是她不是肉身,而是金刚不坏之身,每每有这样的行人过街时,常令某些正常行驶的司机猛踩刹车,那锋利刺耳的磨擦声听起来真的很恐怖。每到这时,爸爸就会再三地教育我:“千万不要乱闯红灯,你看,多危险啊!出了交通事故最受伤的还不是你自己!”由于某些人为了自己的以便,连小学生都能做到的“红灯停,绿灯行”她都做不到,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了多种交通事故,中国每年在交通事故上死伤几十万人,这些血淋淋的数字难道不可减少甚至避免吗?我想,随着人们对法律、法规的结识逐渐加深,由被动执行转变成积极遵守,全民素质提高后来,应当是可以的吧!在21世纪,全社会都倡导要和谐发展。我觉得,和谐发展除了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方面下功夫,还应当在提高全民的素质方面多下功夫。固然,要想提高人们的素质,则必须从小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我立志做一种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法律知识教案青少年维权法制教育小常识年 级:二年级教 师:马玉琴教学目的:1、懂得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2、理解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性。教学内容: 今天我来给同窗们讲授某些常用的法律知识,以便同窗们在此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人们懂得,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种信息时代,同窗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多种新鲜的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某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与否能辨别得清晰?你们与否想过,自己平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触犯了法律,就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窗们一方面要弄清晰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以及其她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性:(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今天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国内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行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国内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在国内,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称发展,并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已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规定她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足考虑了她们的智力发展状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辨认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少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她们负刑事责任的范畴应当受她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规定她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国内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步,也予以了一定的惩罚。那么有些同窗会说,我目前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行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界线,但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例如作治安惩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同步我觉得一种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多种不良习性的话,后来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多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在这里,我给同窗们举几种阐明未成年人由于不懂得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种是发生在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那年四月份的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棒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棒后,不久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懊悔不已,她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觉得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导致,该学生的懊悔不能替代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来该同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再给同窗们讲一种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四中的学生,在一次偶尔的状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后来就常常到网吧玩,之后始终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她想到了向同窗下手敲诈钱财。一天,她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同窗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她钱,并威胁方某说,你此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结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后来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合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她到方某爸爸那骗借了三十元钱。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规定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状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爸爸。方某爸爸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觉得只是敲诈同窗的钱好玩,并不懂得会有这样严重的后果”。根据国内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半年。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几种案件。我懂得有的同窗其实很聪颖,但她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淘气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她同窗,例如别人走路时她忽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窗喜欢打架,将别的同窗打伤;有些同窗不爱惜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合的物品;有些同窗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厅,就强行向弱小同窗索要等等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也许将自己送进班房。因此在这里我要告诉同窗们:平时一定要听教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特别是立即暑假就要到了,什么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方,同窗们千万不要进去,由于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某些不健康的东西。从我们办案实践中发现诸多这样的案例:有些平时体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游戏厅、网吧、歌舞厅等地结识了某些不三不四的人后被带坏,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律知识教案增强自我防备意识小妙招年 级:三年级教 师:张文君教学目的:1、如何增强对犯罪的自我防备意识2、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该怎么办?教学内容:同窗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多种各样的不法侵害,例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遇到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辨别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多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窗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她们有恃无恐地实行犯罪行为。所谓犯罪的自我防备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也许,进行自我保护而采用的多种措施和措施,根据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备意识重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多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重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耗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当在平常生活和学习中,到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守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我在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去来到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进屋后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辨是非,又没有实行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她作不起诉解决。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积极地动手协助实行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二)树立自尊、自、自强的意识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备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如何协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我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一名中学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始终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她的妈妈给她转学后,她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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