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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的纳税筹划之我见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日趋完善,公司所得税筹划将成为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构成部分。税收筹划是增长公司利益的重要途径,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增进力,是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是公司经营决策的重要内容。税收筹划是公司将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公司整体将承当不同的税收承当。公司应当重要考虑以成立分公司为重要路线,介乎于公司的发展进行全面的考虑:一方面,分支机构使用的税率低于母公司时,通过定价的转移,增长子公司的利润总额,这样就可以减少集团的总税负,使公司总利润额最大化。另一方面,设立分支机构时,在公司的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浮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冲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承当。子公司只有在政府容许的状况下在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子公司才可以加入集团整体利益的税务筹划。第三,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如固定资产转移,不波及所有权的变动,不必承当税收,但子公司必须根据本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承当相应的税负。第四,子公司向总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她间接费用等,要比分公司向总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当局的承认。第五,子公司利润汇总到总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资本利润可以保存在子公司或在税负较轻的时候与总公司汇总,这样就可以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但是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一般是不必缴纳预提税金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比较(一)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子公司是相应母公司而言的,严格意义上的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种独立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设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公司,一般要履行与该国其她居民公司同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步也能享有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她税收优惠政策。但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复杂的手续,财务制度较为严格,必须独立开设账簿,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严格意义上的分公司是指独立核算、进行所有或部分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店等。分公司是公司的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公司所得税”。汇总纳税是指一种公司总机构和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纳税申报的措施实现所得税的汇总计算和缴纳。国内实行法人税制,必然规定分公司的财产和所得并入总公司汇总纳税。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承当。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措施的告知(国税发28号)规定:公司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公司所得税征收管理措施。即公司总机构统一计算涉及公司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合在内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均有对本地机构进行公司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公司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公司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公司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公司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下面来看一下汇总纳税筹划的分析与筹划:在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状况下,汇总纳税可以使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赚钱和亏损互相抵消,减少总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可以在总、分机构之间横向弥补,相对单独纳税是一种优惠。汇总纳税使总、分机构各成员之间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大量亏损可以通过内部其她成员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来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减少了总公司整体经营风险。进一步分析,容许总、分机构之间汇总纳税,可以抵消内部交易税收事宜,真实反映总、分机构作为一种经济整体的赚钱状况和纳税能力,避免对内部交易产生营业额征税。对分支机构的纳税筹划的分析与筹划:根据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不同税收特性,假设分支机构与总机构都不存在税收优惠,根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估计的盈亏限度及税率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状况进行分析:1、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估计都为赚钱,这样分支机构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集团的应纳税额都是同样的。、总公司估计亏损,分支机构估计赚钱。分支机构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这样在经营当期运用净亏损,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3、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估计都亏损,则分支机构不管实行哪种形式对集团的应纳税额的影响都是同样的。、总公司估计赚钱,分支机构估计亏损。虽然在这两种状况下,集团应纳税额相似,但是实行分公司形式可以推迟纳税。在分析以上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筹划时,同步还要考虑分支机构所处的区域优势及其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状况。若分支机构单独运作,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优于母公司时,分支机构应采用子公司形式,反之则采用分公司形式。还要考虑到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状况,由于开办费、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存在很容易导致分支机构浮现亏损,因此在分支机构组建初期,最佳采用分公司形式;当分公司开始赚钱后,可以再把分公司设法转变为子公司,这样也许会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再看,分公司、子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折旧核算的纳税筹划随着加入WT后,国内税法一定会受到国际税收发展的变化得影响,因此,此后国内税制将会浮现比以往更为频繁的调节。如果预期将来税率也许上升,则直线折旧法对公司的税款减少更有利,由于在税率上升的状况下,即期减少的税前所得将在远期合用更高的税率征收,从而也许导致延期纳税收益不不小于税收承当的增长幅度;反之,如果预期此后税率也许下降,由于使用加速折旧措施有利,这将从两方面获得税务筹划收益:一是税率下降产生的即期转移到远期纳税的税负绝对比重下降;二是延期纳税的时间收益。因此,对于国内所得税税率的调节一定要多注意国内税法上的调节及新出台政策,加强分析,尽早筹划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免部分税负,并且还可以增强公司的成本控制意识,达到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公司竞争力的目的。纳税人只有在税法的规定下,对的掌握和纯熟运用税收筹划的措施,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才干真正获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公司发明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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