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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考试汇总复习资-CAL-FENGHAI.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财税法知识笔记一、财政的概念、特征、功能:(1)概念: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为了给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 品和纠正市场机制失灵而对一部分GDP或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具有强制性和无直 接偿还性的分配活动,体现了政府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财政 收入和财政支出两部分。(2)特征:财政分配主体的国家性财政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主要是剩余产品为重点的国家收入财政分配的强制性、非盈利性、无直接偿还性平衡性,即收入与支出的对称性(3)职能: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宏观调控职能;监督职能二、财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功能、作用:(1)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和确认国 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财政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分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包括:国家预算关系;财政管理体制关系;税务关 系;财务管理关系;国家信用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3)功能:财政权力授予功能;财政权力规范功能;财政权力监督功能(4)作用:组织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国民经济顺利发展的保障;维护社会主 义经济秩序;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对外经济贸易。三、政府采购的主体、方式、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1)主体: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纳入集中采购 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该机构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供应商(责任 能力、商业信誉、缴纳税款、相应技术、无重大违法记录)(2)对象:货物、工程、服务(3)例外适用:军事米购;利用国际贷款的米购;紧急米购(4)方式:(略)(5)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应当米用书面形式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 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 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政府采购保证金的运用,为采购人预先单方拟订,属于格式条款。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四、财政收入的形式:税收、费(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债、利润、 罚款没收收入五、公债法的相关规定:(1)公债是政府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 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2)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投资 者手中的行为,即债权人认购债券的程序。国债的发行的对象有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国债的发行价格与收益:平价发行、减价发行、溢价发行;其收 益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0.5-2.0个百分比。六、财政收支划分法中分税制的相关规定:(1)含义: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分税 制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 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2)分税方法:分税,即税收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一般是按税种或 税源将全部税收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它是分税制的核心问题。分 权,即税收的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包括税收的立法权、税法的 解释权、征管权、调整权及减免权等。分征,即分别建立中央税与地方税各自 独立的征收系统,中央政府设置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 政府设置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分管,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 建立分级预算,分别管理各自的收入。(3)原则: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4)内容:中央收入: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 铁路、银行保险等部门集中交纳的收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发给金 融业务营业执照的金融企业所得税,划作中央固定收入;地方收入:其它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如所得税(扣除银行、铁路、保险 集中交纳部分)、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划分地方固定收入; 共享收入:把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共享税,包括增值税、 证券交易税和资源税。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含增值 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证券交易税: 中央、地方各50% ;资源税,主要考虑体现资源国有,国家要保留分享的 要务,目前由于大部分资源税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源大省都是财政穷 省,大部分资源税可以先留给地方,个别税如海洋石油的资源税归中央。七、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形式:(1)转移支付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2)资金转移:政府将其财政资金的一部分,以补助、拨款或上缴的形式无 偿转移给另一个政府。税收分享:一级政府将其征收的某种税收,按照一定的标准与另一级政府分 享。税收分享又分税基分享和分成分享税收空间的转移:一种间接的支付方式,是指一级政府以降低税率的形式, 将一定的税收空间转让给另一级政府,使其有可能在不提高居民税收负担的情 况下,提高自己的税率开征新的税种。八、预算的相关规定:(1)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政府在每一财政年度内的收入和支 出的计划安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2)预算的编制:我国实行复式预算,将国家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预算。中央:本级预算收入与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 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收入。地方:本级预算收入与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上级 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上解上级的支出;下级 上解的收入程序: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级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指示,提出编制要 求;财政部根据要求编制具体事项;中央各部门根据国务院指示和财务部部署,提出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 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指示和财务部部署,提出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县级 以上的财务部审核本级其他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汇总,经本政府审定后,上 报上一级政府,省级政府进行汇总,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务部。(3)预算的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批,地方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批。全国 人大不再审批地方总预算,而只是审议地方总预算,地方人大不再审批下级地 方总预算,而只是行使审议权。(4)预算的执行: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具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 算支出的活动。组织预算中,征收收入方及时征收、缴纳方足额缴纳;划拨预 算支出中,有关机关及时、足额拨出;一级预算,一级国库。(5)预算的调整:指因特殊情况而在预算执行中需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对原 来收支平衡的预算作部分调整和变更(不包括上级政府返还和补助引起的收支 变化)。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编制,经批准后并报上级政府备案由本级人大常 委审批(乡政由本级人大审批)九、税收的概念、特征:(1)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按 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2)特征:强制性一一任何社会制度下的税收,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法所 进行的强制征收。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纳税人都必须依 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 普遍和最可靠的形式。无偿性一一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无偿征收。征收的税款,就成为国家的 财政收入,国家既不需要事先支付对价,也不需要事后直接偿还或给各个 具体的纳税人以相应的资金回报(如支付利息)。固定性一一税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在征税以前,税法预先对纳税人、 纳税对象、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有一个比 较稳定的适用期,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十、税收保全的措施、程序:(1)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能提供的,经县以上的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纳税人的财产: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行使税收代位与撤销权限制出境(2)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 税款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后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 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 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 物及其它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十一、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1)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它债权并存时,税收债 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它债权受清偿。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 优先于发生在后的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 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 权;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我和没收违法所得。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 关决定处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反所得。(2)税收代位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 成损害时,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3)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 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比如欠缴税款人放弃到期债 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恶意),对国家税 收造成损害的情形。(4)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 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十二、税务登记制度:(1)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期 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包括开业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四种。开业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 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日内(不需要办理 的,则从批准之日起)注销登记:先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办理其他;不需要办理其他登记的, 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账簿是指具有一定格式而又相互联系的帐页组成,以全面、系统、连续的 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字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设置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主 管税务机关备案;扣缴义务人,字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 日内,设置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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