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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防火重点知识归纳1电梯设置 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或入口屋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 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 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4.1.4: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一、四及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 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落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1.5: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消防电梯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高层建筑每层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1500m2设1台1500m2,4500m2设2台 4500m2设3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 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电梯台数及排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三、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不少于2台,四、不转角单排4台双排8台 住宅设计规范4.1.7十二层以上,不应2台,其中一台容纳担架床。 3电梯候梯厅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1:五表4.3.1 住宅设计规范4.1.9:轿箱深,1.5m。 安全疏散 1.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安全出口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4: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术语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6: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0,且每级离扶手25cm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时,可不受此限。 首层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当不超过四层时,梯间至出口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3:楼间紧接主出口时,可做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3:消防电梯间在首层应设直通出口,或经长度30通道通向室外。 地下室的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1.12.2:房间面积不超过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3: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同安全出口、一个出口条件。另: 地下室面积500m2,人数1.40m,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踏步。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6:疏散方向开,不应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装置。 6.1.11.6: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采用推闩式外开门。 2.安全出口个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500m2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多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2.1: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相邻布置时,分区防火墙上的防火门可作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一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2: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可设1个条件见下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可设1个条件见下项).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8:汽车库(50辆)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少于10辆可设1台。 6.0.1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可设1个。 6.0.9: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个房间面积60m2,且人数50人;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门口14m,且人数1.40m(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娱乐场所面积50m2; 耐火等级一、二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100人,每层最大面积5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 幼儿园除外); 耐火等级*,二、三层,2与3层人数和50人,每层最大面积200m2(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 顶层局部升高,不超过2层,每层面积200m2,2层人数和50人,且设通平屋顶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地下室面积50m2,且人数10人,可设1个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 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 元式住宅。 6.1.1.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 不超过本规范第5.1.1条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1.40倍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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