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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催运输费) 律师函(催运输费) 上海*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王*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司拖欠运输费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司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贵司与委托人存在运输关系,委托人承运贵司货物。至20XX年5月18日,贵司累计结欠委托人运输款115,800元(大写: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后支付了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至今尚欠货款105,800元(大写: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以上有欠运输费为证。 三、函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双方存在运输关系,欠运输费真实有效。鉴于此,本所律师郑重致函如下: 1、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委托人货款105,800元(大写:拾万零伍仟捌佰元整); 2、贵司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丽律师 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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