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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案例 案情介绍: A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又设立C分公司。甲厂分别与B,C签订买卖合同,向它们供货,价款各为60万。但B,C收货后迟迟不付款,甲久催未果,遂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请问: A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评析:本案案包括两两种情况况。A公公司承担担的法律律责任有有所不同同,第一一,对BB与甲订订立的合合同A公公司不承承担责任任。 BB虽然是是A公司司投资建建立的子子公司,但但具有独独立的法法人资格格,子公公司与母母公司民民事责任任相互独独立,BB拖欠的的货款应应由其独独立承担担法律责责任。第第二,对对C与甲甲签订的的合同,AA公司承承担法律律责任。CC公司作作为分公公司,虽虽可进行行经营活活动,但但不具有有法人资资格,无无独立财财产,无无独立的的民事行行为能力力。 有关公司董董事,经经理义务务的案例例 案情介绍:A为甲甲服装公公司董事事。A与与公司外外人员BB设立乙乙制衣有有限责任任公司,其其产品与与甲公司司产品相相同。为为设立该该公司,AA以甲有有限公司司的资产产为C个个人的债债务进行行担保。在在该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经营营期间,AA共得收收入200万。 请问:A得得行为在在哪些方方面违反反了公公司法?应如何何处理? 评析:根据据公司司法规规定,董董事,经经理有忠忠实得义义务,竞竞业禁止止得义务务,具体体体现为为不得自自营或者者为他人人经营与与其任职职公司同同类的业业务或从从事损害害本公司司利益的的活动;不得以以公司资资产为本本公司的的股东或或者其他他个人债债务做担担保,AA为公司司董事,与与他人共共同设立立有限责责任公司司,生产产与本公公司相同同产品的的行为违违反了相相关规定定。以公公司资产产为C做做担保也也违反了了规定。 甲有限公司司可要求求将A从从事上述述经营活活动的收收入200万收归归公司所所有。担担保行为为,可以以请求法法院宣告告担保行行为无效效。另外外,甲公公司可以以给A相相应的处处分,包包括解除除其董事事职务。如如造成损损失,可可以追究究其赔偿偿责任。 例:某公司司的股本本总额为为1000万元,其其中800万元为为普通股股,200万元为为优先股股,其固固定股息息为155%。如如果公司司年终决决算的结结果除提提存公积积金及其其他开支支外,尚尚有套利利30万万元,可可作为红红利进行行分配,其其计算过过程: 可分红的金金额为330万元元 分派给优先先股的数数额为33015%=4.5万元元 可分派给普普通股的的数额为为304.55=255.5万万元 该年普通股股所分得得的股利利率为225.55万元80万万元=331.8875% 优优先股:15% 普普通股:31.88% 为吸引投资资者认购购优先股股,发行行参与优优先股 参参与优先先股指股东东除优先先按规定定的股利利率领取取股利外外,还有有权与普普通股的的股东一一起以平平等的比比例分配配其余的的盈利,即即可以取取得双重重的分红红权 案情介绍:19995年110月,中中国的AA,B,C三家家企业与与公民DD协商,决决定共同同投资设设立一以以批发商商品为主主的有限限责任公公司,三三企业各各出资110万元元,D以以劳务出出资,公公司注册册资本为为40万万元,四四方对公公司债务务承担无无限责任任。公司司还设置置股东会会,董事事会,和和监事会会并以董董事会为为公司权权利机构构,公司司还准备备在批准准设立后后向当地地公开发发行股票票,各方方委托AA企业于于同年111月向向当地政政府部门门办理报报批手续续。 请问:该公公司能否否成立?其在设设立过程程中有哪哪些违法法事项? 评析:根据据公司法法的规定定,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的股股东不能能以劳务务出资,DD以劳务务出资违违反了规规定;公公司的资资本必须须达到法法定最低低资本额额,中国国公司法法规定从从事生产产经营,商商品批发发的公司司最低资资本额为为50万万元人民民币,440万元元不能满满足最低低资本的的要求;股东会会为有限限责任公公司的最最高权利利机构,不不能以董董事会为为最高权权利机构构;有限限责任公公司不能能对外公公开募集集资本,所所以不能能发行股股票。基基于以上上几点,该该公司不不能成立立。 有关合伙企企业事务务执行的的案例 案情介绍:某合伙伙起也共共有6名名合伙人人。 合合伙协议议约定由由甲执行行合伙企企业事务务,对外外代表合合伙企业业,甲须须一年向向起他合合伙人报报告两次次事务执执行情况况以及合合伙企业业的经营营状况,财财务状况况。甲在在两年多多时间内内没有着着开合伙伙人会议议,报告告合伙企企业情况况,并自自行聘请请了合伙伙人之外外的第三三者做经经理。甲甲还自行行以合伙伙企业的的名义为为他人担担保,后后因债务务人丧失失清偿能能里,导导致合伙伙企业被被追究担担保责任任。 请问:甲的的行为违违反了哪哪些法律律规定?应承担担什么法法定责任任? 评析:甲的的行为在在以下几几个方面面违反了了法律规规定。第第一,不不遵守合合伙协议议。根据据合伙伙企业法法规定定,不参参加执行行事务的的合伙人人有权监监督执行行事务的的合伙人人,检查查其执行行合伙业业务的情情况。甲甲未按合合伙协议议约定一一年两次次报告企企业事务务的执行行情况,侵侵犯了起起他合伙伙人的知知情权与与监督权权。合合伙企业业法规规定, 被委托托执行合合伙企业业事务的的合伙人人不按照照合伙协协议或者者全体合合伙人的的决定执执行事务务的,起起他合伙伙人可以以决定撤撤销该委委托。所所一起他他合伙人人可以决决定撤销销对甲执执行合伙伙企业事事务的委委托。 第二,违违反法律律规定,未未经全体体合伙人人同意擅擅自聘任任了合伙伙人以外外的人担担任合伙伙企业的的经营管管理人员员,该行行为无效效。第三三,违反反法律规规定,未未经全体体合伙人人同意擅擅自以合合伙人名名义为他他人提供供担保,甲甲对因此此给企业业及起他他人造成成的损失失,应依依法承担担赔偿责责任。鉴鉴于甲的的行为属属于合合伙企业业法规规定的“因故意意或者重重大过失失给企业业造成损损失”的情况况,经其其他合伙伙人一致致同意,可可以决议议将其除除名。原告王波、被被告吴应应国经过过协商同同意,合合伙经营营一家商商店。双双方约定定,由被被告负责责采购进进货,原原告负责责商品销销售及管管理。经经营数月月,被告告因未得得到利润润分红,且且无现金金进货,提提出对商商店进货货、销售售及资金金余额状状况进行行清算。算算帐后发发现经营营期间存存在一些些问题,双双方产生生分歧并并一致同同意终止止合伙。经经清点后后被告吴吴应国接接手并继继续经营营。此后后双方就就合伙期期间的帐帐目反复复清算,对对于盈亏亏情况,始始终未能能达成一一致意见见,引起起诉讼。原原告王波波诉称由由于被告告不管商商店事务务,导致致双方产产生矛盾盾,不能能继续经经营。经经请人算算帐,算算出的亏亏损但被被告不予予承认。并并在外造造谣说原原告贪污污了钱。被被告吴应应国辩称称其间由由被告负负责进货货,原告告负责货货物销售售及管理理。然而而大半年年后,所所进货物物销售大大半,销销售额达达6万元元,除去去正常开开支,未未见正常常利润和和资金余余额,导导致商店店资金无无法周转转。为此此,双方方提出拆拆伙。拆拆伙后,按按照投资资份额、经经营状况况等进行行核算,原原告应补补被告投投资差额额。 分析:原、被被告之间间订立合合伙协议议(口头头)之后后,双方方均应遵遵守约定定,各自自履行应应尽职责责,在合合伙期间间,双方方应当共共享经营营利润,共共担亏损损风险。经经过清算算及审计计,查实实双方经经营亏损损,双方方对该结结果应当当分担。本本案中,由由于原告告经营管管理不善善,且提提前抽回回其大部部分投资资,造成成商店资资金周转转困难,所所以其对对合伙亏亏损应负负主要责责任;被被告未能能及时组组织货源源上山,亦亦影响商商店正常常经营,其其对亏损损应负次次要责任任。因为为商店一一直由原原告负责责经营,所所以对于于商店现现有债权权债务,应应由原告告处理,并并且承担担被告垫垫付的货货款及33月份上上半月商商店的部部分开支支。商店店原来承承租房现现由被告告使用,因因此,被被告应当当退还原原告房屋屋转让费费及库存存商品运运费。 20000年2月月,原告告何宏平平、李俊俊林与被被告刘长长松合伙伙开办了了清水坪坪料石场场,后又又开办了了多宝寺寺料石场场,专门门加工料料石用于于湖北省省长阳土土家族自自治县公公路段维维修王渔渔油路和和高家岭岭至三口口堰的路路段。在在原、被被告三人人合伙期期间,由由被告刘刘长松负负责与湖湖北省长长阳土家家族自治治县公路路段联系系业务、办办理帐项项结算手手续;由由原告何何宏平、李李俊林负负责租用用场地、组组织施工工等管理理、协调调工作,其其中原告告李俊林林还负责责管理内内部帐务务。此后后,因王王渔油路路维修停停止、陆陆龙公路路改建完完工,原原、被告告三人于于20001年11月166日就合合伙经营营期间的的投入、支支出、收收入、往往来帐项项等进行行了清算算,经清清算,合合伙经营营期间共共亏损1148000元,三三人各承承担了449300元的亏亏损额。2001年10月19日,被告刘长松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领取了王渔油路遗留款40000元。之后,被告刘长松未将领取的王渔油路遗留款分给原告何宏平、李俊林,故引起诉争。 三人是否是是合伙关关系?遗遗留款应应该如何何分配? 分析:原告告何宏平平、李俊俊林与被被告刘长长松之间间虽然没没有签订订书面合合伙协议议,但具具备合伙伙的其他他条件,原原告提供供的大量量证据证证明了三三人合伙伙经营料料石场的的事实,且且三人在在清算时时对经营营期间的的亏损是是平均承承担的,因因此确认认原告何何宏平、李李俊林与与被告刘刘长松之之间的合合伙关系系成立。,被被告刘长长松领取取的遗留留款,依依法应认认定为三三人合伙伙经营所所得,该该笔款项项应按照照清算时时三人平平均承担担亏损的的比例进进行平均均分割。1999年年3月226日,“闽东渔渔24889”船在某某渔区进进行拖网网作业,黄黄某负责责起网,因因该船左左右两舷舷的起网网机起网网进度不不同,为为使两起起网机进进度一致致,黄刹刹住右舷舷起网机机,当重重新启动动右舷起起网机时时,黄的的衣服被被钢缆卷卷住,因因无法及及时脱开开,连人人一并卷卷入起网网机,当当场死亡亡。死者者生前系系被告陈陈某所属属“闽东渔渔24889”船之船船员,无无固定工工资,其其收入从从每次出出海生产产所得按按比例抽抽取;渔渔船出海海生产等等有关事事宜均由由陈决定定。因双双方当事事人对赔赔偿问题题不能达达成一致致,死者者遗属遂遂向厦门门海事法法院提起起诉讼,认认为黄系系受雇于于陈,黄黄在工作作期间死死亡,应应按照福福建省劳劳动安全全卫生条条例关关于因工工死亡的的规定对对黄的遗遗属进行行赔偿。而而被告认认为,死死者生前前以其劳劳动力入入股,无无固定工工资,并并按一定定比例从从“闽东渔渔24889”船出海海生产所所得中提提取劳动动报酬,黄黄系“闽东渔渔24899”船的合合伙人,并并非其雇雇工,不不应按福福建省劳劳动安全全卫生条条例规规定的标标准进行行赔偿,是是否以福福建省劳劳动安全全卫生条条例为为赔偿依依据,直直接涉及及赔偿数数额的高高低,且且数额相相差悬殊殊,故如如何认定定黄与陈陈之间的的关系是是处理本本案的关关键与焦焦点。 案情介绍:甲、乙乙、丙三三人于119999年4月月达成合合伙协议议,共同同设立一一合伙企企业。其其中甲出出资3万万元,乙乙出资44万元,丙丙出资66万元。三三人约定定按出资资比例分分享赢利利、分摊摊亏损。220000年1月月,甲退退伙。年年终结算算,合伙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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