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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高新区鼓励公司改制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区公司改制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工作,增进我区公司运用多层次资我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有关大力发展运用资我市场的实行意见(东府167号)和东莞市鼓励科技公司上市暂行措施(东府31号)文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公司改制与进入新三板挂牌有关事宜制定本暂行措施。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二条 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松山湖高新区争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如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资助公司改制与进入新三板挂牌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金融服务办公室(如下简称金融办),具体负责政策宣传、公司组织和筛选、改制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第三章 资助范畴第三条 本措施合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科技型公司。第四章 资金来源第四条 新三板扶持资金从每年高新区税收提成资金中列支。第五章 新三板试点筹划第五条 为有序推动我区新三板工作,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分批拟定纳入新三板试点筹划的公司名单。申请本措施资助的公司须先申请成为新三板试点筹划公司。第六条新三板试点筹划公司须具有如下条件:(一)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公司治理构造健全,运作规范;(三)行业市场前景好,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四)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公司改制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决策;(五)与有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股份制改造服务等有关合同;(六)制定了明确的改制及新三板挂牌筹划和时间表。第七条申请成为新三板试点筹划公司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松山湖新三板试点筹划公司申请表(见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四)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五)与有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的改制服务等有关合同的复印件;(六)有关公司改制上市(新三板)筹划和时间表的文字阐明;(七)公司基本状况简介(重要简介公司沿革、生产经营、发展筹划、研发、核心竞争力及荣誉获奖状况);(八)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改制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决策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文献复印件。(九)如果属高新技术公司的,提供高新技术公司证书复印件。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司公章,同步准备原件以供查验。第六章 公司改制资助第八条 对于成功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予以1万元人民币资金资助。对前10家完毕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资助金额最高上浮50%。改制完毕时间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日期为准。第九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公司须提交如下文献:(一)公司进入新三板试点筹划的管委会批复文献;(二)松山湖股改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核准告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公司与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制改造服务等有关合同的复印件。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司公章,同步准备原件以供查验。第七章 新三板备案、挂牌资助第十条 对于成功通过券商备案和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松山湖高新区将予以资助:(一)对完毕股份制改造,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公司,予以50万元的资金资助;(二)对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予以5万元的资金资助。前10家成功挂牌的公司,资助资金最高上浮10%;(三)公司成功挂牌后,持续两年予以补贴,补贴额度以挂牌公司比较前一会计年度对松山湖开发区地方经济奉献增长额度为重要考核指标,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一条 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公司须提交如下文献:(一)公司进入新三板试点筹划的管委会批复文献; (二)松山湖公司新三板备案成功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核准告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四)公司与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新三板挂牌等有关合同的复印件;(五)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公司公章,同步准备原件以供查验。第八章 审批流程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提出的各类申请,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常年受理、分批审批。受理窗口设在金融办。申请改制资助、新三板挂牌资助的公司,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毕后半年内提出申请。第十三条金融办受理申请后,现场察看公司并征求券商的专业意见,对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需要时与有关部门会商,然后将资料递交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请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文批复。第十四条 所有获批通过的申请都须通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告知。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公司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将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出的扶持和奖励申请将不予通过:(一)存在违背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重大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惩罚未满两周年的情形;(二)存在有歹意欠税、歹意欠薪、未按规定参与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第十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暂行措施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暂行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月3日止。 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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