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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装方案1工程概况北京工程,住宅楼工程位于北京区大街号院内,建筑面积,其中,住宅楼26863.2,住宅楼26162.7.两栋住宅楼均为地下两层,地上24层,地下2层为人防,地下1层为自行车库、配电间、弱电间等;地上部分为居民用房.地下2层层高3.65米,地下1层层高3.25米,124层层高2.8米,电梯机房层高5.0米,水箱间高3.67米.建筑物檐汽为68.00米,建筑物总高度78.2米.工程基础采用满堂红基础,场地为中硬场地土,场地类别为II类,底板厚0.9-1.2米,埋深-7.88一一8.48米,建筑物外围尺寸为39.6米33.2米.2施工现场条件北京工程,住宅楼工程位于北京市区大街号院内,建筑物周围原建筑较多.北侧为原甲方住宅楼(有居民),5层,高约15米,距离楼约16米,楼西侧为北京学院宿舍楼,6层,高约20米,距离1楼约15米.楼北侧为原甲方住宅楼(有居民),5层,高约15米,西侧为北京学院烟囱,高约30米,距离楼约15米.楼东南角为原甲方办公楼,5层,高约15米,距离楼约30米.3塔吊选型及位置确定根据施工现场场地条件及周围环境情况,该工程采用两台F0/23B型塔式起重机,塔高l00米,臂长50米.塔塔基中心位于楼T轴以北4.0米,6轴以东5.0米处.塔吊立于此位置可以满足塔臂的就位与拆除有足够的空间.塔塔基中心位于楼24轴以西5.0米,A轴以南3.8米处(详见附图02).塔吊立于此位置可以满足塔臂的就位与拆除有足够的空间,同时可以避开楼西侧的高约30米的烟囱.塔吊承台土方与主体结构土方同时开挖,开挖深度相同,承台板厚1.35米,承台尺寸为6.25米6.25米,混凝土强度等级标号C30.主体结构底板施工前先立塔吊.塔吊进场时从施工现场北门进人,塔臂东西向放置,利用一台50t吊车吊运塔臂进行装塔.为保证塔臂能自由回转,塔第一次立塔高度为塔吊承台以上30米,高出甲方楼最高点及北京xx学院宿舍楼最高点6米以上;塔第一次立塔高度为塔吊承台以上35米,高出甲方楼最高点6米以上,塔吊吊物时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保证与塔顶升高度错开,保证两台塔吊施工时,塔机之间不发生冲突.以后根据施工进度情况顶升塔吊时都要保证两台塔之间的顶升高差.、塔与结构均为两次附着,第一次位于距塔基上表面42米处,与结构9层外围框架柱附着,第二次位于距塔基上表面58米处,与结构14层外围框架柱附着,结构施工时按要求进行预埋,塔吊最高顶升高度为l00米.当塔吊吊次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塔吊主要用于大模板、钢筋等大宗物件吊运及配合混凝土浇筑,其他小型物件如木模、顶托等采用人工搬运.4塔吊承台配筋塔吊基础配筋见图16-1、图16-2:图16-1图16-25塔吊安装要求5.1 基础采用支脚固定式,浇筑前预埋四个主脚钢(详见下图),其标高相对误差控制在2米米之内.5.2 主脚钢底板与马凳,马凳腿与底层钢筋之间焊接牢固.5.3 做两组防雷接地,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提供80kW的塔机专用电源.防雷接地做法:用1的俐板立埋与基础旁边,用镀锌扁铁与塔基基础节连接.5.4 混凝土承台上砌井,井内净空3米3米,井顶面高距承台顶面.1.5米.井壁为370厚砖墙,用水泥砂浆砌筑.井内设良好的排水措施.5.5 混凝土浇筑前对钢筋和主脚钢安装尺寸进行隐检,确认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5.6 固定支脚安装时必须保证鱼尾板的安装尺寸150米米.其他尺寸由固定框(模具)尺寸决定.图16-36注意事项6.1 塔机安装按说明书进行,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禁止违章作.6.2 塔机使用前必须经检查验收.6.3 塔机司机必须遵守“十不吊”要求.6.4 塔机吊物时要避免吊物从居民楼楼顶越过.6.5 立塔、顶升时必须设安全区,并有专人指挥.6.6 任何情况下禁止对塔机进行油漆作业.6.7 风速超过60千米/h,禁止吊物、顶升.6.8 需要更换或排放塔机上的油料时必须在无风条件下进行,并将油料放到在容器内回收.6.9 禁止将个中废气物丢在工地.附件:工程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及安全保证措施一、编制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本项目部领导统一组织下,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原则。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依照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防止结合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点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常态下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演练等项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编制目的1、应急预案应针对那些可能造成企业、系统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设备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突发性灾害,如触电事故、泥石流灾害、火灾、环境破坏等。2、应急预案是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应急预案应以完善的预防措施为基础,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应急预案应以努力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人员伤害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设备和环境的防护,尽量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4、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措施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5、应急预案应经常检查修订,以保证先进科学的防灾、减灾设备和措施被采用。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应急组织机构为加强安全领导,进行系统化、网络化管理,项目部成立应急预案管理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总工程师、常务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各施工队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队长为组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重、特大事故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对施工现场突发性情况进行技术、资金和设备支持,在施工现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以最快的时间达到现场,分析紧急状态和确定风险事故级别,负责分部和有关地方管理部门、组织、机构联络和报告事故情况,制定抢险救援的方案措施,领导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定紧急状态的解除,协助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在上级和有关地方部门进入的情况下,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措施,做好应急抢险救援配合工作。四、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1、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后,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当发生事故时,负伤人员或者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专项安全负责人,并应马上组织人力现场抢救伤害者,根据伤情需要,协助医务人员运送伤者到医院或拨打“120”,请求协助抢救。 1.1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保镇静及冷静,切实负起本身责任,主动控制局面。要有组织、有指挥和结合实际进行妥善处理。 1.2 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人员,对必须在现场进行紧急抢救的,应采取应急方法如止血、人工呼吸等进行施救。否则必须立即用工地的交通工具或截出租车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同时应采取有效措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3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及善后工作。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并划出保护区禁止闲人进入。 1.4 因抢救受伤(害)人员,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2、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时,施工现场应急处理措施一般规定。 2.1 应立即了解起火部位及燃烧的物质,积极抢救伤者及使用施工现场所有消防器材进行灭火自救工作。 2.2 迅速准确地拨打119报警。在拨打119时,做到镇静拨号,说清火灾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燃烧部位、燃烧物质的性能等。 2.3报警后,派专人到约定的路口迎接消防队。 2.4 在消防部门到达前,对易燃、易爆的物质采取正确有效的隔离。根据火场情况,机动灵活地选择灭火工具。 2.5 在扑救现场,应行动统一,如火势扩大,一般扑救不可能时,应及时组织撤退扑救人员,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3、 利用一切可行的通讯工具按规定时间内将事故情况进行层级上报。 4、发生事故层级上报时限。 4.1 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和基层工会组织。 4.2 重伤事故,一般情况下,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XX市有关部门。对涉外有影响的,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 4.3 重伤3人或死亡1至2人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上级主管单位,由上级主管单位分XX市有关部门。 4.4 死亡3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XX市人民政府,同时报上级主管单XX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部门。 4.5 发生急性中毒、中署事故,除报上级主管单XX公司安质部、办公室)外,应同时XX市卫生行政部门。 4.6 发生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除报报上级主管单XX公司质安部、办公室)外,应同时XX市公安部门。5、防止违章和事故的安全规定 5.1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新工人,复工换岗的人员未经岗位安全教育,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岗位进行操作。 5.2 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及佩戴超过使用年限(2年半)的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5.3 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5.4 严禁酒后及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5.5 不得到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5.6 不得攀登脚手架。 5.7 特种作业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专业上岗操作证,不得上岗操作。 5.8 脚手架及所有机械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使用。 5.9 电源开关箱不准一闸、一漏电、一箱多用。 5.10 未经指派批准,未经作业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和无安全防护设施,不得盲目操作。 5.11 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作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5.12 对各种安全检查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及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随意拆除和有意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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