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7页
第2页 / 共17页
第3页 / 共17页
第4页 / 共17页
第5页 / 共17页
第6页 / 共17页
第7页 / 共17页
第8页 / 共17页
第9页 / 共17页
第10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2年逆变器防火管理制度一、防火目标:为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消除逆变器潜在的安全隐患,保证发电机组的经济、安全稳定运行,不仅仅要求预防火灾的防护措施得当,还要求有过程的安全措施和全面的控制技术系统监控过程,必须保证能通过对系统故障的早期监测,使逆变器进入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二、火灾起因:1、机械故障引起的火灾2、逆变器短路故障引起的火灾3、由电气安装不当引起的火灾逆变器电气安装不当也是引起逆变器火灾主要原因之一。火灾由过载继而过热引起:接地故障、电路短路以及电弧产生。典型故障包括:技术缺陷或尺寸错误的电能部件(如开关设备、逆变器柜、变压器)电源开关故障控制电子元件故障电阻接触不良高接触电阻。如接触片处的螺栓连接电气防护理念不足,如对绝缘缺陷的理解和开关元件的选择上发电机在有故障的时候没有或没有完全将电源各相断开变压器低电压侧没有过载保护4、散热不当,内部温度过高。5、有火灾危险的工作修理、安装和拆卸工作都有火灾危险。如:焊接、磨削、锡焊和火焰切割都是经常引发火灾的工作。由于这些活动产生的高温,附近或远处的易燃材料可能会着燃。焊接、切割和磨削火花特别危险,因为它们能点燃_米甚至更远距离处的易燃材料。很多火灾可能在危险工作数小时后爆发。三、防火理念:1、使用不可燃或不易燃的材料。2、定时进行专业维护。3、如有条件安装自动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4、一旦确定火灾隐患,立即断开线路电源。5、对员工进行岗位消防培训,以应对火险情况,并严格执行逆变器内动火作业许可、监护制度。6、保证逆变器所有系统必须在监控系统的监测之下,避免因工况变化带来的火灾隐患。四、防火措施:1、降低火灾爆发风险光伏电站潜在的火灾和爆炸风险就应该得到辨识,以及对防火关键内容应也要考虑在内。2、防雷系统逆变器必须配备合适的防雷设备,并需要根据逆变器具体型号进行调整。防雷必须覆盖整个发电设备,特别是电气装置,包括电缆线路等于运行和安全相关的设备。对逆变器各部件的防雷设计,要明确定义逆变器的防护等级,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3、易燃物质最少化出于消防考虑,易燃材料的使用情况应尽可能避免,或者少用。如果可燃性材料的使用无法避免,应尽可能的选择可燃性较低的材料。4、避免可能着火源可能着火源包括:雷电流机械制动产生的飞溅火星通过脏抹布(带有油、可燃溶液等)的自然现象在逆变器室抽烟,或者乱丢没有熄灭的烟头。在正常以及故障运行中,零部件以及可能的着火源必须合理排布,预防可燃材料着燃。电气设备必须尽可能的易燃材料隔离。5、有火灾隐患的工作拆卸或修理逆变器时也要尽可能的避免火灾隐患,无可避免时必须在操作开始之前做好检查,确认是否可用“冷操作办法”(如锯切、扳拧、冷粘等)。如果操作过程中有火灾隐患的工作确实无可避免,必须在工作中,以及工作前后都做好防火工作,或是能在早期探测到火灾并能有效灭火。6、严禁吸烟必须声明逆变器室内为禁烟区域。为确保禁烟落实执行,内部员工或售后服务人员都必须有严格的禁烟指导条例和相关违反处罚制度。8、动火作业如需必要在逆变器室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9、培训维护员工以运行值班人员必须顶起进行关于防火风险的有关培训和说明,主要包含:预防火灾风险防火系统的功能以及安装设备的使用方法火灾发生时如何正确行动,如怎样发出求救信号正确使用灭火器办法定期进行防火培训和训练,如警报装置测试,启动紧急方案以及演习。五、灭火为了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有必要提供足够数量适用的灭火器。逆变器室灭火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预防过期。2022年逆变器防火管理制度(二)_选举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条_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_、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_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_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第二章选举机构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_选民资格,公布选民_;受理对于选民_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_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_;(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_;(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_特别行政区、_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七条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十八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九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_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