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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工程项目1. 1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 ; 金额:。1. 2工期:(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2) 竣工日期:通过 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正常交付使 用的日期。1. 3质量等级: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建设部标准图集要求制作和安装, 符合国家及 市人防的规定,达到优良标准。1. 4合同价款: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含装车、运输、二次搬运、安装费及专项上缴费用及税金)。1. 5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人防门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包工程造 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的大包干形式并通过 市人防办验收等全部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1. 6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 内,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 1协议条款:。2. 2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型号、数量、单价、金额。2. 3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协议。2. 4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2. 5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条例及与合同有关的 市政府部门的文件。第三条图纸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图纸由乙方提供,并向甲方提供四套图纸。第四条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 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第五条乙方驻工地代表5. 1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 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 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 责任。5. 2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 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 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6. 1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 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九条款进行履行。6. 2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安 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 的配合问题。6. 3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卫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 理。6. 4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 备支撑材料等。6. 5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6. 6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地下室人防报批图壹份;完工后,由乙方通知有 关单位验收人防门,甲方派人参加。6. 7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土建施工单位在剪力墙扎筋 时预留人防门安装的所需的门洞。第七条乙方权利义务7. 1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 及施工图纸。7. 2乙方应在甲方有效通知期内进场配合施工,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 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7. 3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 号须调整或变更,且符合人防规范的,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 商办理补充协议。7.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施工现场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 务。7. 5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甲方现场的卫生、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 定,如有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一切责任 及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 6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 供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甲方在施工中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安装。7. 7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一次性通过人防办的验收,并协助甲方办 理人防工程验收的有关工作。7. 8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 保按期完工。7. 9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7. 10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 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7. 11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第八条工程质量等级执行国家及 市人防办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达到优良。第九条合同价款调整9. 1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 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1) 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2) 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9. 2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本合同1. 1条款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 没有列明的按 省人防办文件进行结算。第十条工程款支付10.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进场前二个月向其发出生产通知书,甲方 即支付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备料款。10. 2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 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10. 3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 的8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10. 4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 %给乙方,乙方同时提交地下室人防门验收合格证。10. 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10. 6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条款10. 2、10. 3、10. 4)应先 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本工程工地现场。第十二条设计变更12. 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 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同意。12. 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 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12. 3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 担,工期不予顺延。第十三条竣工验收13. 1甲乙双方应以 市人防办等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为准。乙方除负责乙方工程范围内的内容经 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外,同时应协助办理有关人防工程的验收,如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 整改,所发生的所有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由乙方支付。如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 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用不包含在本工程合同造价 内,所影响的工期顺延。13. 2竣工日期为人防门安装完毕并通过 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签认日期。第十四条竣工结算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三套 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 效依据。第十五条保修15. 1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 年。15. 2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 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15. 3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 容。15. 4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15. 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派人修理。第十六条违约16.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 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 担:甲方违约,工期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 向甲方支付 元罚金。16. 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 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 必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16. 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1) 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 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2) 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 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16. 4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16. 5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 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16. 6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 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力。16. 7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况 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1) 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源。(2) 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方施工前一个月送给乙方。(3) 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4) 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5) 逾期组织验收。(6) 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7)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的交货日期 顺延,超过一个月不付款,乙方有权拆回原交货物,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8) 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16. 8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 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 不按甲方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方其它项目及总的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造成自身工期的延误不予顺延。(2) 不能确保人防门的验收一次性通过,而使得本项目的人防验收工作受 阻,并导致本工程总工期延误,则需承担由此引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3) 在无特殊原因、甲方施工条件允许、设备条件完善条件下,乙方不按计划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交纳 元违约金给甲方。第十七条安全生产17. 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 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 生的费用。17. 2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立即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 经济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8.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 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18.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 方各持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公章):承包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签订地点:年月日签订地点: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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