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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目 录1 总则52 术语、符号63 基本规定104 调查与检测214.1 一般规定214.2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214.3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245 房屋安全评估275.1 一般规定275.2 混凝土结构安全评估.27 5.3 钢结构安全评估295.4 砌体结构安全评估315.5 砖木结构安全评估336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366.1 一般规定366.2 混凝土结构构件386.3 钢结构构件416.4 砌体结构构件466.5 木结构构件487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517.1 一般规定517.2 混凝土结构构件527.3 钢结构构件547.4 砌体结构构件577.5 木结构构件588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608.1 一般规定608.2 地基基础608.3 上部承重结构638.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699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709.1 一般规定709.2 地基基础709.3 上部承重结构709.4 围护系统7310 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7610.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7610.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7611 建筑可靠性评级7812 建筑适修性评估7913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80附录A 房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耐久性评估82附录B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97附录C 建筑灾后鉴定99附录D 施工对相邻房屋安全影响的鉴定102附录E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106附录F 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方法109附录G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的确定方法111附录H 房屋抗震鉴定114附录I 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评级159附录J 房屋结构主要材料性能的现场检测160引用标准目录166附录K 鉴定报告编写格式1661 总 则1.1 为规范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统一技术要求,明确鉴定内容,确保鉴定质量,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关于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及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制定。1.3 本规程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等为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房屋安全评估可视为房屋安全鉴定的前置程序,也可单独进行房屋安全评估。1.4 青岛市房屋安全鉴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山东省和青岛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房屋鉴定 building appraisal在对房屋调查、检测、检验和验算的基础上,对房屋的性能进行评定,判定后续使用的可靠性程度。2.1.2 房屋安全评估 Safety Assessment of Buildings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检测,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等可能存在的使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2.1.3 房屋使用安全 Safety In Use of Buildings房屋结构构件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要求,不存在使用安全隐患。结构安全性 safety of structure建筑物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性质。使用安全性 safety of serviceability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性质。2.1.4 可靠性鉴定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对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包括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和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5 安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afety对房屋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6 使用性鉴定 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对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2.1.7 专项鉴定 special appraisal针对建筑物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2.1.8 应急鉴定 emergency appraisal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发现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突发事件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2.1.9 调查 investigation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2.1.10 检测、检验 testing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2.1.11 建筑物大修 building overhaul建筑物经一定年限使用后,对其已老化、受损的结构和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和装饰装修的修缮、更新,以及各种设施的改装、扩容与更新等。2.1.12 重要结构 important structure其破坏可能产生很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要建筑物的结构。2.1.13 一般结构 general structure其破坏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般建筑物的结构。2.1.14 次要结构 secondary structure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严重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次要建筑物的结构。2.1.15 结构适修性 repair-suitability of structure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2.1.16 鉴定单元 appraisal system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2.1.17 子单元 sub-system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2.1.18 构件 member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2.1.19 构件集 member assemblage同种构件的集合,有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之分。2.1.20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作的构件。2.1.21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的构件。2.1.22 构件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ms of member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2.1.23 子单元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ms of sub-system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2.1.24 目标使用年限 expected working life房屋建筑鉴定时,建筑产权人所期望的能继续使用的年限。2.2 符号2.2.1 结构性能、作用效应及几何尺寸:R结构构件的抗力;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o结构重要性系数;lo受弯构件计算跨度;lc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H柱、框架或墙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的总高;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 层层间高度; 受弯构件的挠度; 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构件侧弯矢高。2.2.2 鉴定评级: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as、bs、cs 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ad、bd、cd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耐久性等级;As、Bs、Cs 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Ass、Bss、Css 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a、b、c、d 构件可靠性等级;A、B、C、D 子单元可靠性等级;、 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Ar 、Br 、Cr 、Dr 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3 基本规定3.1 房屋鉴定范围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1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2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3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4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腐蚀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5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6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7使用中建筑幕墙可能出现危及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的;8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9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10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11建筑物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的;1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的;13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3.2 房屋鉴定分类与适用条件 房屋鉴定包括安全性评估、可靠性鉴定(含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耐久性鉴定和适修性鉴定)、抗震鉴定、灾后鉴定、危险性鉴定、综合安全性鉴定和其他专项鉴定。安全性评估适用于房屋使用正常,但按规定或要求需进行检查的情况,目的是排查房屋使用安全隐患;安全性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进行可靠性鉴定。可靠性鉴定适用于评价房屋的可靠性的情况,可按需要或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或仅进行安全性鉴定、使用性鉴定、耐久性鉴定或适修性鉴定,鉴定应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抗震鉴定适用于评价房屋的抗震性能,应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灾后鉴定仅适用于房屋灾后的应急鉴定,目的是为救援抢险提供房屋安全性能的指导意见。危险性鉴定用于判定房屋的危险性,不适用于判定房屋的可靠性,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相关规定执行。当需要同时考虑房屋的结构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结果,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价时,应按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安全性鉴定。当需要对上述鉴定内容之外的特定问题或需求给出结论时,可进行专项鉴定。3.3 房屋鉴定程序 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规定的程序(图3.3.1)进行。应急安全性鉴定和专项鉴定的程序见附录C、D、E,抗震性能鉴定的程序见附录H、危险性鉴定的程序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综合安全性鉴定的程序见附录I。房屋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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