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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 改革开放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营科技企业天生具有科技实体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属性,因而是促进经济与科技结合最具活力的形式之一。下文是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欢迎阅读!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与发展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拥有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或有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技服务的能力; (三)应当有与技术业务相适应的科技人员;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2%以上; (五)具有技术性收入或者科技产品销售收入; (六)有健全的科技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参与公开项目竞标; (二)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四)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五)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享有国家和省的有关待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二)以合法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申请计划立项、成果鉴定、评奖、参加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三)确保必要的研究开发投入;(四)开展经常性技术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技术保密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市、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专利实施项目应当择优扶持,对重大专利实施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对重大发明专利的维护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利用自有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专利、非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以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 科技人员在与科技成果所有权单位达成协议后,可以带职务科技成果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或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报酬。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自身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其内部职工可以投资入股,也可以设立技术股、管理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促进技术产权的合理流动,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规范、公开、便捷的技术产权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和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引导国内外资本所有者在本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应当开辟多种融资渠道,扩大民营科技贷款担保资本金规模。鼓励担保金实行公司化运作,提高担保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市政府应当为民间组织开展民营科技企业信用评价创造条件。由资信评估机构对民营科技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等进行评价或评级,信用等级可以作为科技立项和信贷支持的依据。 第十七条市、区、县(市)政府可以建立专项资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其择优重点扶持。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用于孵化中小科技企业的创业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创业和成长创造条件。第十九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中介组织及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形成社会化的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所在单位自主决定。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民营科技企业的需要,予以信贷扶持。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X年1月1日起施行。民营科技企业申办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科技发展战略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3.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规范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负责人是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民营科技企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要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以上。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以上,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0%。 6.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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