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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XX市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_市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试行_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监制说 明 1、本合同为物业效劳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受权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业主,乙方为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采用直接委托方式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展适中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条款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5、物业效劳收费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费用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 6、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_市物业效劳合同 甲方: ; 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 住所地:;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效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根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根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章效劳内容与标准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效劳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管理效劳; 二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效劳; 三公共秩序维护效劳; 四保洁效劳; 五绿化养护效劳; 六代收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 七。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效劳应到达约定的级物业效劳标准物业效劳标准,见附件5。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承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效劳,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局部提供维修养护等效劳的,效劳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其他效劳内容及标准见附件6。 第三章物业效劳费用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效劳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详细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处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费。 物业效劳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搜集费、垃圾清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法定税费; 十物业效劳企业的利润; 十一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包干制效劳费不含以下费用: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费用; 三停车效劳费等停车费用; 四。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效劳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效劳内容和标准提供效劳,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当。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效劳标准或减少效劳工程。 2、酬金制 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详细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依法将住宅变更为其他用处的,应根据变更后的物业性质的收费标准交费。 预收的物业效劳费用由物业效劳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效劳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管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搜集费、垃圾清运费和无害化处理费;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效劳费用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效劳费用%的比例提取。 物业效劳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效劳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局部,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效劳支出年度结算后缺乏局部,由全体业主承当。 第六条本合同约定期限起始之日的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承当,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承当。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效劳费从开发建立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开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立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立单位的自有物业,其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承租人,并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本条规定由开发建立单位承当的物业效劳费用按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开发建立单位应在每月第日/每季的第月第日/每年月日履行交纳义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当的物业效劳费用按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第日/每季的第月第日/每年月日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就专有局部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展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空置时间一年内的物业效劳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一年后的物业效劳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收取: 1、正常标准的70%收取; 2、正常标准的%收取。 业主未告知乙方并办理空置手续的,不视为空置物业,需全额交纳物业效劳费用。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效劳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条物业效劳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方案和物业效劳费用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费用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效劳费用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专业机构审计,费用由甲方承当/乙方承当/甲乙共同承当; 2、协商; 3、。 第四章 停车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的归属,由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开发建立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开发建立单位所有的,由开发建立单位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的,应事先与乙方商定停车位置,通过购置、租用等方式落实车库位问题,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位的租售按照开发建立单位售房时制定的住宅小区车库(位)租售方法执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异议的,应与开发建立单位协商解决,不得以此为由采取乱停乱放、堵塞小区门口和通道等手段,破坏物业管理秩序。 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乙方可以通过拓宽、平整、硬化小区路面或建立立体车库等方式增加停车位。对停车位特别紧张的小区,在不影响消防、救护等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对小区道路进展合理划线,设置停车位。 第九条乙方承受开发建立单位委托租售车库位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规定对车库(位)租售价格、双方权利和义务、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其中车库(位)租售价格如下: 车库(位)类型 售价 元/个 租价 备注 车型 标准 元/辆.月 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大中型汽车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室内:共用车库内的车库、车位含地下共用停车场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立体车位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其它类型第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购置或租用车库(位)停车的,均应向乙方交纳停车效劳费。 停车效劳费价格标准如下: 车库(位)类型 车型分类 停车效劳费 元/辆.月 备注 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大中型汽车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室内:共用车库内的车库、车位含地下共用停车场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电动立体车位 小型、微型汽车及电动轿车其它类型开发建立单位尚未出售、出租的空置车库(位),应交纳停车效劳费。 第十一条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的,应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经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有关事宜如下:一占道车位和其他场地车位委托乙方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由社区居委会管理; 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详细收费标准为: ; 三占道车位和其他场地车位委托乙方管理的,乙方从车位场地使用费中提取%的管理费用,剩余局部转入公共收益账户。乙方提取管理费后,不再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停车效劳费。 占道车位和其他场地车位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管理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存入公共收益账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定向乙方交纳停车效劳费。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剩余公共停车位,在不影响管理秩序的情况下,可允许车辆临时进入。对于临时进出的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不收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交纳临时停车费。经业主大会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停车费有关事宜如下:一临时停车委托乙方管理/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二临时停车费的详细收费标准为: ; 三临时停车委托乙方管理的,乙方从临时停车费中提取%不高于40%的管理费用,剩余局部转入公共收益账户。临时停车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临时停车费存入公共收益账户。 第十三条 对于未购置或租用车库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乙方应为其车辆送取物品等活动提供方便。但假设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长时间停放车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考虑购置或租用车库位,或者按标准交纳临时停车费。未购置或租用车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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