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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南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广东电网韶关南雄供电局调度中心2010年03月文件名称韶 关 南 雄 电 力 系 统 调 度 规 程主题词2010、电力系统 、规程版次变更内容状态密 级发文号紧急程度第一版正式发布角色人员签收时间发出时间批准审核初审编写2010-3-42010-3-4关于颁发南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韶关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南雄电力系统实际特点和发展情况,对原规程进行修改,修编后的南雄电力系统调度规程自二一年四 月一 日起执行,原规程同时作废。各单位的现场规程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对执行本规程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报南雄供电局电力调度中心。本规程执行中如与上级规程、规定有冲突,以上级规程、规定的相关条例为准。 韶关南雄供电局调度中心 二一年三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6第二章 电网调度管理8第一节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8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8第三节 电网调度的职权.9第四节 调度管理制度.10第五节 调度值班制度.12第六节 运行方式(调度计划)编制和管理.14第七节 发、供电管理.15第八节 设备检修管理.17第九节 系统频率管理.19第十节 电压和无功功率的调整管理.19第三章 调度操作管理.21第一节 操作制度.21第二节 基本操作.24第四章 事故处理.29第一节 一般原则.29第二节 线路事故处理.32第三节 变压器事故处理.34第四节 通信中断时的事故处理.35第五章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36第六章 并网管理.39第一节 申请并网的条件 .39第二节 并网经济协议39第三节 并网调度协议.40第七章 调度自动化.42第一节 一般原则42第二节 运行管理42第三节 设备管理44第八章 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管理.44第九章 多路电源用户的管理.45第十章 小水电并网有关规定.46附录一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术语.49附录二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56附录三 南雄电网设备管辖范围划分.62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南方电网调度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韶关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结合南雄电力系统实际修编本规程。第2条 凡并入南雄电力系统的发、供、用电设施,必须在南雄县调的统一指挥下,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南雄电网系统内各单位在制定现场规程、制度等与本规程有矛盾时,应根据本规程的原则予以修订。第3条 南雄电力调度中心(简称县调)。在南雄电网运行中使用调度权,是南雄电网运行的调度指挥机构。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网内发电站、变电站不论所有权、经营权所属,必须服从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第4条 本规程是南雄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本系统各级值班调度人员,发电站值班人员,各变电站站长、值班长、值班人员均应掌握并遵守本规程,上岗前须经考试合格,各发、供、用电单位的有关领导、生技、变电、安监、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检修管理及基建管理等有关人员,均应熟悉本规程的全部或有关部分,并切实贯彻执行。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南雄电网调度运行有关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程。第5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电网韶关南雄供电局调度中心。第二章 电网调度管理第一节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第6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努力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本网的用电需要。2、使电网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3、使电网供电的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5、按照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第7条 属地调调度管辖范围:1、南雄电力系统110k V输电线路及其开关,两侧刀闸,以及连接于线路上的附属设备,继电保护。2、变电站110kV母线及其附属设备,110kV中性点接地刀闸。3、南雄电力系统与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值及装置的投退。第8条 属县调调度管辖范围 1、110kV变电站地调管辖以外的其余设备,35kV变电站的所有设备。2、非局属管辖的35kV变电站、开关站、35kV母线及其附属设备。3、本系统内35kV、10kV线路上的开关(断路器)、刀闸、无功补偿装置及开关(断路器)、刀闸。4、凡属各厂、矿、发电站、用户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的操作,如对县调管辖范围内电网运行有影响,必须事先报告县调,取得许可后才能进行。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定值应与县调管辖范围设备相互配合、协调。第三节 电网调度的职责第9条 电网调度的职责:1、接受地调的调度指挥。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按照相关合同、协议及规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组织指挥所辖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3、负责本网调度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网的运行方式,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审核工作票的安全措施。5、指挥电网的电压调整工作,参与配合地调的调峰、调频工作。6、指挥所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7、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提高本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8、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协议,并严格执行,参与组织本网新工程、新设备投产的有关接入系统的调试。9、参与制定并执行所辖电网事故和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并报地调备案。10、负责电力及电量的监控,电网负荷收集、管理工作及本系统电网设备的运行记录。11、参与有关发、供电主设备年度大、小检修进度计划的制定。12、负责本网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并负责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3、实施处罚权。对于不服从电网调度,超计划发电、用电等行为须予以惩戒。采取诸如限电、暂时停止供电(或发电)等处罚办法。14、负责本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的对外发布。15、行使局及上级部门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四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10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网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的指挥和控制人,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第11条 本系统内各发电站值长、值班长,变电站站长、值班长在电网调度业务上受地调或县调(下称: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系统内的值班人员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当对此负责。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程,干预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第13条 属于县调调度管辖或许可的设备,未经县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许可,发电站、变电站、其它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者自行指令操作。但遇有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电站、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先行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第14条 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时必须严肃认真。发令人与接令人必须首先互通单位、姓名,使用标准调度术语,说明目的和要求,设备冠以“双重称号”。对调度操作指令必须复诵核对,双方都应做好记录及录音,如因未复诵核对而发生错误操作,由发、受令人共同负责。 第15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如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第16条 当发生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县调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17条 当电网或主设备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有关运行人员应立即报告县调值班调度员,县调值班调度员把情况了解清楚后,应正确并做好记录,属较大的异常情况和紧急(重大)设备缺陷应按缺陷管理流程处理,调度值班人员应根据运行部门意见,结合缺陷紧急程度安排好运行方式,尽快向领导汇报。第18条 发电站、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名单有变动,应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各有关单位。未经正式批准的人员不得发布、接受调度指令。第19条 凡超计划用(发)电的单位在接到县调限电命令后,应立即压下超用(发)负荷,如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压下超用(发)负荷,县调当值应对超计划用(发)电单位或用户采取拉闸限电措施,以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因拉电造成的损失由超计划用(发)电的单位自己负责。 第20条 若地调值班调度直接下达、或地调授权县调下达的指令,有关变电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地调和县调值班调度。第21条 县调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现场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必须报县调备案。第五节 调度值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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