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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养猪协会章程(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做大做强生猪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 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共同富裕,由X县 (市、区)X镇X村的部分养猪户共同发起, 成立生猪养殖协会,本协会定名为:XX县XX养猪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模范遵守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和 决定。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通过服务体系、良繁体系、生物安全体系、投入品管理体 系、质量档案管理体系、共享信息体系、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对会员实行优先提供信 息,优先提供资金,优先供应物资,优先技术指导,优先交售生猪的“六优先”服务。实 现饲料,生产,销售,加工的有机结合 ,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会员的经济收入。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会员权利平等,财产归全体会员所有,利益同享,风险 共担,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五条 本会从事如下业务:1. 为发展生猪产业广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2. 代表会员参与市场流通,拓宽流通渠道,建设营销网络和营销会员生产的产品;3. 供应会员需要的生产资料;4. 从事会员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5. 为谋求会员的共同发展,联合开发其他业务。第六条 本会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第二章 会 员第八条 会员条件:1. 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 是“养猪家园”标准化养猪农户,拥有的标准化猪圈圈舍面积不低于iom、常年存栏生猪不低于 10头;3.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4. 年满 18周岁,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思想道德品质好。第九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技术人员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第十条 本会实行会籍管理,按会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入会日期进行登记造册。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1.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享有民主管理权和监督权;3. 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4. 享有本会共同成果的收益和分配权;5. 有权建议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6.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7. 有权拒绝本会不合理的负担;8. 有退会的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1. 遵守本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2. 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保护本会的共有财产和设施;3. 积极参加本会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履行职责;4. 接受本会的管理和指导,严格履行本会签订的承包、服务、供货等合同。5. 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如实向本会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共同发展本会 各项事业;6. 按规定缴纳会费;7. 不得从事与本会相竞争和与本会利益相对立的活动;8. 与本会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结成利益共同体;9. 完成本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 事会讨论通过,结清债权债务,方可退会。退会会员,不得分配本会共有财产,不退还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提出申请退会后,在没有办理完退会手续期间,享有会员的权利和承 担应尽的义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会员资格: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判刑的;2. 不遵守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3. 不履行会员义务的;4. 连续 2 年不缴纳年费的;5. 连续 6 个月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6. 从事与本会利益相违背活动的;7. 其行为给本会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取消会员资格,必须在 2/3 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第十六条 被本会取消会员资格的,不再享有会员的任何权利,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由 本人或其本人的法定继承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七条 会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在 6 个月内提出继续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核 实后按国家法律规定获得继承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第三章 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内设机构。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召开会员大 会有困难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 会员总数的 10%。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1. 审议通过本会章程,决定本会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2.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3. 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4. 审议批准本会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5. 审议决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6.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2 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 开会员(代表)大会:1. 理事会提议;2.1/5 以上会员或 1/3 以上代表提出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 2/3 以上的全体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表决可实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各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会员(代表)同意, 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2 天通知会员(代表)并通报会议内容,否则会员(代表)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 915 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产 生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3人,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理 事会成员在全体会员(代表)中举手表决产生,理事会成员举手表决产生理事长、副理事 长。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1.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有关事项,并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3. 制定本会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4. 讨论决定本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5. 讨论决定本会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继承等事项;6. 讨论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7. 讨论决定对本会会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8. 代表本会对外签订合同;9. 组织会员进行培训和参加各种协作活动;10. 聘用或解雇本会职员;11. 管理本会的资产和财务;12.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查机构。监事会由 511 名监事组成,监事应由坚持 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会员担任。现任理事会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 事。监事任期三年,可连续选连任。监事会成员有全体会员(代表)举手表决产生。监事 会成员举手表决产生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3名。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1. 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2. 监督检查本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3.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向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4. 向会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5. 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第四章 业 务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下列服务:1. 对会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 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2. 向会员提供生产技术、市场、经济信息;3. 采购和供应会员需要的生产资料;4. 收购和推销会员生产资料;5.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有关业务;6. 提高本会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开拓新的品牌;7. 开展法律服务和会员文化、福利等其他事业;8. 扶持和带动周边农户发展专业生产,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第二十九条 接受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组织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业务。第三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的合作。第三十一条 办理本会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第五章 财 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财务人员由具有资质的财会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员与出 纳员不得相互兼任。理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财务人员。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并执行财会会计和统计制度。会计核算 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即每年的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第三十四条 本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 度。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每个会员每年 10 元,会费不足时,经会员 (代表)大会讨论决 定,可以补缴一定数额的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收入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会的共有财 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会资产。第三十七条 本会参与社会公益捐赠,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 办理。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末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理事会须于 每年 1月 31日前向会员 (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自主分配原则。本会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先提留,后分 配,扩大再生产与会员权益。第四十条 本会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1. 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和弥补亏损;2.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3. 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会员培训;4. 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用于会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 贴;5. 手续费的返还,按会员对本(会)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会设施多少等) 向会员返还。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按本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每年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 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有亏损,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 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减少的资金,会 员(代表)大会应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六章 变更、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改组和终止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 本会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1、与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2、严重亏损不能继续生产经营;3、本会生产经营活动消亡;4、本会 2/3 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第四十四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 30 天内向会员和社会公告。第四十五条 本会决定解散时,应由会员 (代表)大会推选人员 13 人组成清算小组, 对本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四十六条 本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 缴纳本会所欠税款;3. 抵偿外部债务;4. 将剩余财产在本会员间进行分配。第七条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 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实施。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登记和确认部门备案。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章程有关条款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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