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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年里,企业家涉刑案频发,触礁者转眼间身败名裂,丧失财富、自由乃至生 命,因此,企业家应在以下几个环节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避免出现大败局。1)企业在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1)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 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2)避免因融资而“倒下”。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 的作用。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 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和民间资本难以健康 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部分外因,而将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之内则是自 保之所需。 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反现行贷款融资 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 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 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 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 取资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 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2)企业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未达 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 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五十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来规范企业 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 “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 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 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明知,且生产、 销售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方构成既遂;而针对食品类、医药类商品,则多数只需行为者实 施了生产、销售特定商品的行为,或者行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则既遂成立。3)企业财务管理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1)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如果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偷税、逃税, 抗拒缴税、逃避追缴欠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可能构 成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税款,数额较大的,均有可能触犯逃税罪。逃税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的,属于漏税,依法可以补交, 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现实中存在着专门以骗取出口退税而维持企业生计和发展的企业。做企业,需要冒一定 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智慧,但是必须要谨守法律的底线。(2)发票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为防止税款流失,国家对发票的制造、销售、适用和购买等一系列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 律规定。在票制造和出售发票环节,法律禁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各类发票,禁 止非法出售各类发票,否则可能涉及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发票使用环节,法律禁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发票,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发票的购买环节,禁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禁止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 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避免因管理内部人员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1)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受贿罪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 挪用类犯罪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 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 款罪。 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 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3) 侵占类犯罪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企业 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企业资产以及其他性质企业财产的行 为予以严厉打击。 贪污罪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 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 的情节。 职务侵占罪现实中,有些企业家认为企业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企业的一切都是自己的,这种想 法是错误的。企业大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企业家的财产应当与企业的财产分离,否 则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私分国有资产罪现实中,一些国企高管私设小金库或者已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员工,他的行为或许 只是为了企业的普通员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并未多分一分钱,但是最后却东窗事发、 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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