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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10年修订)已于201年0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年修订)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 预定用途和 注册要求 的药品。3.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4.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5. 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6. 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7. 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按照规定的方法,由经 授权 的人员进行取样操作。8.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9. 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10.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11.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12.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13.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14.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15.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 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16.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 五 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17.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每批药品均应当由 质量受权人 签名批准放行。18. 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19.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20.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 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 消毒。21. 洁净区仅限于 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 和 经批准的人员 进入,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应尽量减少出入次数。22. 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23. 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 要求相适应。24.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手表,不得露出头发,洁净区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洗澡、理发换洗衣服、保持个人清洁。进入洁净区人员首先检查净化系统及空调系统是否正常,待其正常运转后,按照从上至下进行更衣,进入D级洁净区更衣程序是: 更鞋脱衣、洗手穿衣齐整衣服、确认穿戴戴手套消毒手部进入洁净区 .进入洁净区操作前应先检查温湿度及压差是否达到要求。车间洁净区的温度一般为温度为 1826,相对湿度为 4565%。25.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帕斯卡。我公司要求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大于1.5帕斯卡。虽然走廊的洁净级别与操作间相同,但是敞门操作 也会影响药品质量。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26. 每天工作结束后,用于干燥的抹布擦拭清洁传递窗,再用 乙醇擦拭消毒,最后打开传递窗紫外灯消毒30分钟。27. D级洁净区分装好的消毒剂5%乙醇在酒精喷壶中储存的有效期为8小时,在密闭容器中储存有效期为1个月。28. 配制好的75乙醇在D级洁净区手部消毒器储存的有效期为4天.29. 级洁净区系统消毒的方法主要为臭氧消毒法.30. 紫外灯正常使用累计时间超过200小时应及时更换。31.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的工具。32.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33. 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34.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35.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物料的储存分为待检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分,并有明显的标记。存放区应无属、无虫、无霉,并保持整洁。除大包装桶装物料放在干燥的地面上外,其它物料均应放在托盘或货架上。36.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不合格物料或成品必须使用“不合格”标识清晰确定,将不合格物料或成品转移至相应库区的不合格物料或成品储存区,将每批不合格物料或成品进行物理隔离,不合格物料或成品存放时,必须按其所要求的储存条件储存,并对环境进行监控。不合格物料和成品的处理方式为:分类、返工、再加工、退回供应商、物料销毁、利用。37. 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在取样间进行取样时,首先应检查操作台及其周围环境是否清洁,操作台上是否有本批取样无关的物品等,保证取样过程不发生污染才开始取样。38. 应当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39.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设备维护保养按有无计划性将设备维护保养分为:计划性维护保养和非计划性维护保养,计划性维护保养包括:纠正性维护保养、预维护保养、定期维护.40.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一般区设备“已清洁”标识卡的有效期为 7 天,包含清洁当天;洁净区设备“已清洁”标识卡的有效期为3 天,包含清洁当天。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41.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42.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设备状态标志分为完好、不完好、停用。按照运行状态分为运行、停机、待修、正在检修、正在调试、正在清洁、正在灭菌。正在消毒。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43.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的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如果得到了有效控制不会影响产品质量。44.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45.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46.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至少应当符合纯化水 的质量标准。47.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 疏水性除菌滤器 ;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48.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限度、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49.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对于已验证工艺中使用的关键性物料的新供应商,需要进行工艺再验证.50. 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51. 物料必须从 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供应商处采购。52.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53. 进行物料平衡审核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污染和混淆 。54. 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55.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56.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57. 物料存放已超过了规定年限,应停止发放、使用.58.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的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59. 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60. 过期或废弃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61.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设备验证规程中有许多英文缩写大家需要了解,如用户需求“URS”;设计确认“DQ;工厂验收“F”;安装确认“Q”;运行确认“Q”;性能确认“Q;工艺及产品验证“V 。62.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 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63. 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64. 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5.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66. 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67.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68.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仪器仪表经过校验并且在校验有效期内。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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