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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分析与税务法律策划主讲人:王越一、股权转让营业税政策解析1关于股权(股票)转让的两个文件表述:(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股票就要征营业税,股权和股票是怎么回事?公司法表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前者持有股权凭证,后者持有股票,但本质上均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会计准则表述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此作为金融商品的股票应当是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即上市公司的股票。会计上不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而处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营业税应税行为包括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使用了三个动词,提供、销售、转让。但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使用的是“买卖”,也即买什么即卖什么。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改制上市后卖出股票,由于买进的是股权,因此卖出的仍然是股权,虽然形式上是股票,因此不应按照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2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征税方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案例】A公司购进B上市公司股票1 1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未到期股息,随后收取股息100万元,半年后以5 000万元卖出。则A公司应交营业税=(5 000-1 000)5%=4 0005%=200(万元)。3转让股权免税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对企业包括非金融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是需要征收营业税的。二、股权转让印花税政策解析1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政策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案例】A公司将持有的成本1 000万元股权以5 000万元转让给B公司,则A与B公司分别就5 000万元转让收入按万分之五计税贴花2.5万元。2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1股权转让收入额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2股权转让财产原值的规定:有价证券(股权)的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案例】A转让股票原价50万元,未到期股息10万元,以110万元卖出给B,则股权转让所得110-50=60(万元),则B买价110万元,分得股利10万元,后以200万元卖出,则股权转让所得200-110=90(万元),合计转让所得=60+90+10=160(万元)。【案例】A转让股票原价50万元,到期股息10万元,以100万元卖出给B,则股权转让所得100-50=50(万元),股利所得10,则B买价100(万元),后以200万元卖出,则股权转让所得200-100=100(万元),合计转让所得=50+100+10=160(万元)。也就是说无论是先分股利再转让还是不分股利直接转让,最终个人所得税是恒定的。3股权转让合理税费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而股权转让中的合理税费主要指转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4转让限售股的特殊规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个人在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与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转让限售股,由于不是在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时买进的,所以不适用免税政策,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案例】紫金矿业2008年4月25日上市,上市首日收盘价13.92元,2010年1月6日收盘价9.68元。中登公司根据首日收盘价和收盘价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每股应扣缴个税13.92(1-15%)20%=2.37(元),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13.9215%=2.09(元)。1月6日售出限售股,应按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及合理税费计算个税,并退税,如无法提供成本资料,则实际应纳个税9.68(1-15%)20%=1.65(元),退税0.72元。5扣缴股权转让个税时间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先交税后办变更,否则工商将不予变更。 第二条: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由于尚未完成股权交易,转让收入尚未取得,因此只申报股东变动情况而暂不纳税,实际情况中比较少见。纳税地点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北京A某转让上海B公司股权给南京C某,则由C某或A某到上海B公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入库手续。三、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6平价或低价转让核定政策规定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的有关规定: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案例】A个人将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个人,经税务机关审查,属于平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核定该股权的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则A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100)20%=4(万元),而B以100万元购进后以200万元卖出,则B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00)20%=20(万元),整个过程中,A与B实现资金所得(不包括支付的个人所得税)=100-100+200-100=100(万元),而A与B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0-100+200-100=120(万元),A个人的资金净流量为0,但是按2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7股权转让,取得非货币性形式的所得也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解释】实质上是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将持有公司股权评估后转让给苏宁环球,换取苏宁给予的股票,假设原股权价值1 000万元,经评估为2 000万元,取得相应价值的股票,该个人虽未取得货币资金,但仍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 000-1 000)20%=200(万元)。四、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1股权转让与股权收回的政策区别解析(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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