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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运输业运输车辆(汽车和挂车)的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运输车辆的效能和降低运行消耗,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汽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车辆技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第四条车辆技术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建立车辆质量监控体系,推广检测诊断和计算机应用等先进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车辆,提高装备素质,确保运输车辆在使用中的良性循环,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运输单位各自的主管部门应把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列为运输单位经理(厂长)任期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交通部归口管理全国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其授权的所属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各汽车运输单位负责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交通部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二)依法制定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三)负责全国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车辆技术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本地区有关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定额和措施;(三)对本地区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第九条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二)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施;(三)大、中型运输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输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五)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六)正确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七)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八)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九)开展各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一节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第十一条运输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第十二条规模较大的运输单位,应根据其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备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分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第十三条新车在接收和使用前应做到:(一)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二)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三)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运输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四)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五)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六)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第二节车辆的基础管理第十四条车辆的装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的经常性装备应符合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和交通部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货运全挂车通用技术条件、货运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并保证齐全、完好,不得任意增减;(二)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引等临时性装备;(三)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保鲜等特殊物资时,应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装备;(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一)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应系统记入车辆技术档案。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完整移交;(二)车辆技术档案的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统一制定。车辆技术档案应作为发放、审核营运证的依据之一;(三)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第十六条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应制定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制度;(二)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的组织和监督检查;(三)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工作;(四)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第十七条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划分:(一)一级,完好车:新车行驶到第一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和第二次定额大修间隔里程的三分之二以前,汽车各主要总成的基础件和主要零部件坚固可靠,技术性能良好;发动机运转稳定,无异响,动力性能良好,燃润料消耗不超过定额指标,废气排放,噪音符合国家标准;各项装备齐全、完好,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二)二级,基本完好车:车辆主要技术性能和状况或行驶里程低于完好车的要求,但符合的规定,能随时参加运输;(三)三级,需修车:送大修前最后一次二级维护后的车辆和正在大修或待更新尚在行驶的车辆;(四)四级,停驶车:预计在短期内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车辆。第十八条技术、经济定额的制订与修订:(一)技术、经济定额是运输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生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经济活动所应遵守或达到的限额,是实行经济核算,分析经济效益和考核经营管理水平的依据。技术、经济定额应考虑使用环境及条件、人员技术素质等因素,根据专业运输单位平均先进水平制定;(二)技术、经济定额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使用条件的改善和技术进步,可作必要的修订;(三)技术、经济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组织制定和修订;(四)各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将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实现情况按期统计,按规定报送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第十九条汽车运输业应建立的主要技术、经济定额和指标:(一)行车燃料消耗定额:是指汽车每行驶百车公里或完成百吨公里所消耗燃料的限额。根据载货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和载客汽车运行燃料消耗量规定,按车型、使用条件、载质(客)量和燃料种类等分别制定;(二)轮胎行驶里程定额:是指新胎从开始装用,经翻新到报废总行驶里程的限额。根据车型、使用条件和轮胎性能分别制定;(三)车辆维护与小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每行驶一定里程,维护与小修耗用的工时和物料费用的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四)车辆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车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行驶的里程限额。按车型和使用条件等分别制定;(五)发动机大修间隔里程定额:是指新发动机到大修,或大修到大修之间所使用的里程限额。按型号和使用燃料类别等分别制定;(六)车辆大修费用定额:是指车辆大修所耗工时和物料总费用的限额。按车辆类别和型式等分别制定;(七)完好率:是指完好车日在总车日中所占的百分比;(八)车辆平均技术等级:是指所有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平均等级。计算公式如下:车辆平均技术等级(一级车数)(二级车数)(三级车数)(四级车数)各级车辆的总和(九)车辆新度系数:是综合评价运输单位车辆新旧程度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车辆新度系数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净值年末单位全部运输车辆固定资产原值(十)小修频率:是指每千车公里发生小修的次数(不包括各级维护作业中的小修);(十一)轮胎翻新率:是指在统计期内经过翻新的报废轮胎数占全部报废轮胎数的百分比。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必须将车辆完好率、平均技术等级、新度系数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纳入经理(厂长)责任考核内容。第二十一条车辆的租赁、停驶和封存:(一)租赁车辆的技术档案、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技术状况等级由出租与承租双方记录和考核;(二)因部分总成和部件损坏,在较长时间内无法解决,但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停驶处理;(三)凡技术状况良好,因其它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停驶的车辆,运输单位可作封存处理,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封存期间不进行指标考核,但应妥善保管,定期维护。启封使用时,应进行一次维护作业,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参加运行。第二十二条车辆的折旧:(一)车辆折旧按国家规定执行;(二)车辆折旧里程的规定,是提取车辆基本折旧资金的依据,不是车辆报废的标准;(三)折旧资金应用于车辆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车辆使用第一节车辆在一般条件下使用第二十三条车辆运行必须符合第十四条关于车辆装备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应符合制造厂规定;(二)经过改装、改造的车辆,或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标定载质量时,应经车辆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定;(三)车辆换装与制造厂规定最大负荷不相同的轮胎,其最大负荷大于原轮胎的,应保持原车额定载质量;最大负荷小于原轮胎的,必须相应地降低载质量;(四)车辆增载必须符合交通部年发布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五)所有车辆的载质量,一经核定,严禁超载;(六)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承载质量或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时,应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经批准后才能通行;(七)车辆运载易散落、飞场、泄漏、污秽物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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