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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提 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内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文明行为,是指遵 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 明进步的行为。第四条 【基本原则】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 和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系统推进、突出重 点、以人为本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公共文明共建 共治、共享长效机制。第五条 【主管机构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 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相关单位公共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三)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先 进经验;(四)其他有关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六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结合文明创建,做好辖区基 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公共文明行为的日常宣传和引 导,协助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其他单位职责】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应 当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八条 【公民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 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遵循公序良俗, 传承红色基因,弘扬客家文化、闽学文化传统美德,养成良好 的文明行为习惯。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 公众人物、先进模范应当带头践行公共文明行为,发挥表率作 用。第九条 【文明实践日】 本市将每月最后一个周日设立为 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条 【公共秩序文明】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公共 文明行为规范:(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在医 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二)等候服务、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依次有序;(三)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等户外活动合理选择场地、 时间,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四)不在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五)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保持清洁;(六)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堆放物品;(七)遵守养犬管理有关规定,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牵引 等必要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除犬粪;(八)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其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 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临巷的单位 和商铺店面,应当对责任区范围内的秩序、卫生、绿化履行“门 前三包”责任。第十一条 【交通出行文明】 交通出行应当遵守下列公共 文明行为规范:(一)驾驶机动车时,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不 抢座、不占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 客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四)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道路没有划分 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并按照交通信 号指示通行;(五)在规定区域有序停放车辆,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七)合理使用和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不故意损坏或者侵 占;(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文明 行车、优质服务,不无故拒载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第十二条 【村居文明】城镇居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 文明行为规范:(一)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用设施设备,不侵占、损坏公共 场地、共用部位;(三)不饲养家禽、家畜;(四)维护环境卫生,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 圾;(五)不违规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六)装修房屋和家庭娱乐不影响他人正常作息;(七)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祭扫, 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农村居民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二)(四)(七)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生态文明】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 范:(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出行优先 选择步行、骑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爱护生态环境,不向公共环境倾倒、抛撒垃圾,排 放污水,不毁林毁绿,不损坏绿化设施;(三)全面禁止非法猎捕和买卖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 动物陋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旅游文明】旅游观光应当遵守下列公共文明行 为规范:(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尊重英雄人物,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 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三)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就医文明】就医应当遵守下列公共文明行为规 范:(一)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尊重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 疗活动;(二)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 疗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就医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网络文明】使用网络应当遵守下列公共文明行 为规范:(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二)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不 良信息;(三)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 诽谤、欺诈他人;(四)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 使用网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益文明】倡导下列公共文明行为:(一)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三)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残、赈灾等慈善公益活 动;(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及组织;(五)其他崇德向善、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十八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 单:(一)行人闯红灯、横过机动车道时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 街设施、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非机动车闯红灯、随意变道、逆 行;(二)机动车违规停车、车窗抛物、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 人;(三)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四)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堆放杂物,乱接电线,乱扔垃圾, 随地吐痰、便溺;(五)在禁烟区吸烟;(六)携犬出户不束犬链、不清理犬粪;(七)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上张贴、 涂写、刻画小广告;(八)社会生活噪声扰民;(九)违规排放油烟;(十)破坏人行道隔离墩、隔离栏。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重点治理工 作进行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和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 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提出部分调整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 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 时段和区域,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公共设施:(一)公交站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道路监控 等交通设施;(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绿化 照明等市政设施;(三)盲道、无障碍厕位、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四)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利设施设备;(五)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环卫设施;(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宣传设施;(七)其他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前款规定的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和管 护,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第二十条 【窗口行业文明保障】 银行、保险、邮政、快 递、电信、医院、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等窗口服务行 业、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特点,深化“满意在三明”活动,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公 共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创 建文明服务品牌。第二十一条 【物流配送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快递、外卖 等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 全防范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教育管理, 对企业使用车辆进行统一登记、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二条 【共享交通工具管理】 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共享交通工具营运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制 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共享交通工具的营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跟踪 管理和日常养护,保持共享车辆干净整洁,及时对故障、报废 车辆进行清理更换。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明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当完善社区停车位、农村公路、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 等设施建设,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加强矛盾纠 纷调解,指导所属村、社区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共建联创,发挥社区精神文明共 建理事会作用,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小 区业主大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要求纳入管 理规约。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依法组织村民制 定村规民约,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文明乡风教育,弘扬新乡贤 文化,治理陈规陋习,保护村庄自然、历史、人文风貌,丰富 农村居民文化生活。第二十四条 【鼓励措施】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服务窗口、文明风景旅游区等群众 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利用自有场所、设施设立志愿服务 站、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者等需要帮助的 人员提供饮用水、遮风避雨、高温避暑等便利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并 设置明显标志;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夜间、休息日 节假日开放停车场。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公 益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 【正向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无偿献血 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志愿服务者和道德模范等给予表扬、 奖励、优待和帮扶。第二十六条 【文明行为教育】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 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职责,在广场、车站、机场、医院、景区、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宣传、倡导文明行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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