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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配件拆解报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设备、配件、材料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配件、材料的利 用率,杜绝可回收利用配件、材料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1、各车间在维修过程中更换下的废旧设备、配件、材料必须报技术室 进行鉴定确定其报废或拆解、修复备用。经技术室鉴定后需要拆解的必须 进行拆解并由技术室鉴定其零部件是否能回收用,确实损坏严重的由技术 室开具报废申请单,经厂长签字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理。2、设备、配件、材料报废标准: 超过使用年限,设备、配件、材料的技术指标无法达到生产工艺要求, 且无大修利用价值的设备。 使用年限未到,但生产工艺改变必须拆除的设备、配件、材料,且无 改装利用价值的设备。 磨损严重,基础件已经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正常使用和安全 要求的。 绝缘老化,容易发生危险或不能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 因事故或其它灾害,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修复费用大于更新费用的,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属于淘汰机型,无配件供应来源。3、对回收可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及时入库,仓库人员应按物资的类别进 行分类放置,并在发放同类物资时优先发放回收的物资。否则对责任人罚 款50元。4、各车间在领用同类物资时,应优先领用回收可利用的废旧物资,拒 不领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5、对拆下来的废旧设备、配件、材料未通知技术室人员进行鉴定自行 报废处置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6、技术室通知拆解的设备、配件、材料而未进行拆解自行报废的,或 拆解后未经技术室人员鉴定而报废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200元。7、技术室人员因责任心不强,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去现场进行鉴定的, 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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