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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种类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一) 按提单收货人的抬头划分1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 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 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也应负责。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 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使用记名提单,如果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贸易合同下的义务,则可不通过银行而由托运人将其邮寄收货 人,或由船长随船带交。这样,提单就可以及时送达收货人,而不致延误。因此,记名提单一般只适用于 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特别是短途运输中使用较有优势,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2指示提单( Order B/L)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填上“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 提单。这种提单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单又分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记名指示人提单和选择指 示人提单。如果在收货人栏内只填记“指示”字样,则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 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 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如果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指示”,则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如果 在收货人栏内填记“某某或指示”,则称为选择指示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或选择指示人提单中指名的“某某” 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 人认可,所以这种提单为买方所欢迎。而不记名指示(托运人指示)提单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它没有经 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单在国际海运业务中使用较广泛。3不记名提单( 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 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简便。承运人应 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 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着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故国际上较少使用这种提单。另外,根据 有些班轮公会的规定,凡使用不记名提单。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 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 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 很少采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了正常贸易需要,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背书分为记名 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书人(指示人)在提单 背面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名。后者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不写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在记名 背书的场合,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被背书人。反之,则只需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二)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划分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or On Board B/L)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如果承运人 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 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由于已装船提单对于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 装船提单。根据国际商会 1990 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凡以 CIF 或 CFR 条件成立的 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应提供已装船提单。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更是要求卖方必须提 供已装船提单。国际商会1993 年重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运 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2收货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待装提单,或简称待运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但还 没有装船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时,说明承运人确认货物已交由承运人保管并 存在其所控制的仓库或场地,但还未装船。所以,这种提单未载明所装船名和装船时间,在跟单信用证支 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肯接受这种提单。但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 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同样,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种待运提单于 19 世纪晚期首先出现于美国,其优点在于:对托运人来说,他可以在货物交承运人保 管之后至装船前的期间,尽快地从承运人手中取得可转让提单,以便融通资金,加速交易进程。而对于承 运人来说,则有利于招揽生意,拓宽货源。但这种提单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运提单没有装 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货不及时而使货主遭受损失;另一方面,待运提单上没有肯定的装货船名,致使提单 持有人在承运人违约时难以向法院申请扣押船;第三,待运提单签发后和货物装船前发生的货损、货差由 谁承担也是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和提单条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确规定的问题,实践中引起的责任纠纷也难以解 决。基于上述原因,在贸易实践中,买方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承运人在内陆收货越来越多,而货运站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货物装入集装 箱后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货物质量不会受到影响。港口收到集装箱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 “场站收据”,托 运人可持“场站收据”向海上承运人换取“待运提单”,这里的待运提单实质上是“收货待运提单”。由于在集装 箱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已向两端延伸,所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集装箱运输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以这种提单办理货款的结汇的。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 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 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由此可见,从承运人的责任来讲,集装箱的“收货待运提单”与“已装船提单”是相同的。因为集装箱货物 的责任期间是从港口收货时开始的,与非集装箱装运货物从装船时开始不同。现在跟单信用证惯例也允许 接受集装箱的“收货待运”提单。但是在目前国际贸易的信用证仍往往规定海运提单必须是“已装船提单”,使 开证者放心。(三) 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划分1清洁提单(Clean B/L)在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在提单上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 件数、重量和体积,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称为清洁提单。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 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 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 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 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此可见,承运人一旦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在卸货港卸下后,如发现有残损,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 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2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or Foul B/L)在货物装船时,承运人若发现货物包装不牢、破残、渗漏、玷污、标志不清等现象时,大副将在收货 单上对此加以批注,并将此批注转移到提单上,这种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 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 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 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 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为 此,托运人应把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 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 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 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 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 而不是保函的保证。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 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 欺诈行为。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 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 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 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 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四)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1.直达提单(Direct B/L)直达提单,又称直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与收货 人的提单。直达提单上不得有“转船”或“在某港转船”的批注。凡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者,必须使用这种直达 提单。如果提单背面条款印有承运人有权转船的“自由转船”条款者,则不影响该提单成为直达提单的性质。使用直达提单,货物由同一船舶直运目的港,对买方来说比中途转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节省费用、 减少风险,又可以节省时间,及早到货。因此,通常买方只有在无直达船时才同意转船。在贸易实务中, 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则买方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才能结汇。2转船提单( Transhipment B/L)转船提单是指货物从起运港装载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船舶转运至目的 港卸货,承运人签发这种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在提单上注明“转运”或在“某某港转船”字样,转船提单往往由 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由于货物中途转船,增加了转船费用和风险,并影响到货时间,故一般信用证内 均规定不允许转船,但直达船少或没有直达船的港口,买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转船。按照海牙规则,如船舶不能直达货物目的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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