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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1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 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 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 度。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 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申诉机构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 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 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 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 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 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申诉时间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 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 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 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 西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 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学生申诉制度2一、申请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 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受侵害的;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 生申诉办公室。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三、调査、听证办法: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 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并作笔录,全国文秘工作者的_!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 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 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 字后存入档案。四、处理: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 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 委法制科备案。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 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 裁决。学生申诉制度3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 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2、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以及其有关法律法规。3、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处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具 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 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 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财 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 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要 给予严肃处理。4、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 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 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和做法的。(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 背有关法律法规缓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5、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礼机构是学校申诉委员会。对学 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 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委会做出最后裁决。(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 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 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 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 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4)、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 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处理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 更的决定。6、申诉的其它问题(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学生有关其它申诉 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校委会提出申诉。被申诉人 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2)、申诉应有申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若申诉人无行为 能力,学生可委托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诉。申诉应说明申诉 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申诉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 文件精神或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申诉,反映问题要客观准确,申诉 请求要合情合理。必要时,申诉人要提供有关书证、物证或人证。 对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借申诉之机行个人报复的,一经查实, 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申诉制度的严肃性。(3)、申诉受理机构或应该人员要客观、公正的解决问题,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校内有关制度办事,作好记录和 资料保管,健全各类档案。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以书面形式 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有关人员。(4) 、对学生申诉,学校有关部门人员最迟在10日做出答 复,不得相互推委或故意拖延;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应 在5日内向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申诉。规定期限内无异议 的,则视为决定生效,本人应无条件执行。学生申诉制度4(一)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概述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 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 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 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这就为维护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立了非诉讼法律救济的制度,也是教育法赋 予受教育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民主权利。受教育者申诉制 度具有如下特征: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受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制 度,不同于其他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凡是受教育者认为学校、 学校工作人员、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均可向学生申诉机构提起 申诉,任何阻碍、压制乃至剥夺学生申诉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 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受教 育者申诉制度的本质,在于补救受教育者受损害的合法权益。由 于受教育者特定的身份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地位,决定了当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人既不能采取拒绝履行决定 的方式来补救自己,也无权采取强制手段制止或纠正其侵犯行 为,因此,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申诉的权利,是维护受教 育者这一特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保障。(二)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申诉范围的规定比较宽,这对维护受 教育者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合法权益是十分有利的。依提 起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如下几种:1、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 校规等方面,有权申诉。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例如:对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乱收费的,学生有权申诉。3、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例 如,受教育者对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名誉权的, 受教育者有权申诉。4、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 如,学生对教师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有权申诉。5、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例如, 学生对教师私拆其信件而导致身心伤害的,有权申诉。6、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 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这不仅侵犯了学生 的人身权,同时也侵犯其财产权,受教育者有权申诉。(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和被申诉人1、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申本人及其监护人。在这里,监护人可 依法律规定产生。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兄、姐应为未 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监护人;也可依赖监 护人父母的遗嘱委任产生。2、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被申诉人,一般是指受 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教师。 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受教育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学 生管理规定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其被申诉人只限于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而不涉及学校负责人;二是学校、学校工作人员、 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作为被申诉人。目前,我国的学生申诉制度尚处于发育阶段。有关学生申诉 制度的其他内容,包括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职权、申诉处理等, 也尚未规范,有待通过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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