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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时自然环境与社会协调关系综述作者:吴晓亮 单位:中国经济史研究所苍洱地区已是“人口繁众,生计日艰”,有限的耕地已经不能满 足当地人口的需要,以至于“农产物则菽麦稻梁不能敷食, 多数仰给 外邑”。于是,“穷则思变”,人们“合群结队旅行四方。近则赵、 云、宾、邓,远则永、腾、顺、云。又或走矿厂、走夷方,无不各挟 一技一能。暨些须资金以工商事业,随地经营焉”5(卷六社交部•社会教育)。显而易见,晚清以降苍洱地区的土地利用已经 饱和,甚至达到外溢的程度。还有一些地方因开采矿产而导致良田毁 坏,如洱海南面的赵州双马梢厂,自明嘉靖年间“开采淘金”,其后“金沙淘尽,淘金之人散去”。史载,清康熙年间那里是“水在中行, 田列两岸,沙填河底,冲没田地”。据当地官员的勘察,原本可以灌 溉此地良田四十余里的“双马梢冲”已经是“河沟淤阻”,“田地渐成沙洲,垄亩尽为荒坏” 4(封闭双马梢厂永禁碑记,P147),生 态环境十分恶劣。可以说,洱海地区的土地资源已非明初模样,面临 危机。2.山林资源的破坏。就山林资源而言,洱海地区像苍山十八峰 那样有着“松林荫翳”、“材木繁多”美誉的记载常常出现在明代以 前的文献里。不过,随着人们在山地垦荒、对石材的开采,以及百姓 建屋造宇及日常燃料所需对木材的消耗, 都对山林资源造成较大的破 坏。晚清以降,这种破坏尤为严重。元明以来,大理石特有的花纹深 受世人喜爱,可用作石屏、石床等物。明嘉靖八年(1529年)时, 大理府太和县的地方官员,“擅发民匠攻山取石,土崩,压死不可胜 计”。此类重大的事故引起朝廷重视,不惟官员受到惩处,为杜绝山 崩人亡的隐患,在苍山开采大理石也被奏准“永为封闭,不许复开” 6(卷一百七,P2536)。但是,开采大理石等石材的活动在清代 颇为盛行,到20世纪初,苍山脚下已经居住有许多以大理石开采销 售的专业人家。像石材丰富的苍山雪人峰,已经成为“近山诸村石工 凿为建筑之用”的石材产地5(卷一山川)。石材的大量开采, 破坏了原有的植被。随着人口增长及其日常生活需要的加大, 森林植 被的砍伐愈演愈烈,成为洱海地区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的问题。 文献记 载,清道光年间,浪穹县铁甲场村的村民“擅行刊伐”林木。一些人 对山地所栽松木“期成材木,连根拔起”,这些不良行为引起村民的 不满4(乡规碑记,P184185)。一个叫做“莲曲村”的地方, 其村后的红山以往是“树木荫翳,望之蔚然而深秀者”,可是当人们 习惯“树木成材之日,必为栋梁之选”的生活方式后,尤其是道光年 间的“斧斤伐之”后,昔日林深木秀的风景不再4(栽种松树碑记, P213)。道光年间,赵州陈钊镇凤山种树歌中称:“曾闻故国重 乔木,旦旦而伐成萧然,昔尝美矣。今濯濯晓月虽好,难为妍。” 7(卷 五艺文志)20世纪初,一些有见识的乡绅看到,在社会环境稳定 后有“一切神祠衙署,城乡民房,刹观庙宇,尽另行起盖”的趋向: 像弥渡东西山一带的松林因“公私起盖所需,而且价廉脚省”,人们“竟将东西两山之松树成材者,选成殆尽”。“比年来,闻又有可作房料者,又被附近乡樵昼夜估伐,以致濯濯不堪” 4(封山告示碑, P233)。苍山的应乐等峰本是“林木甚夥”的地方,但清光绪二年出 任云南提督的胡中和一到大理,遂将其占为己有,“建筑炊爨,砍伐 几尽” 5(卷一山川)。当其部众“入山肆行,斩伐抵支柴薪” 时,当地“士民痛惜,保护未能,前往恳乞,咸被诃逐。数月之间, 童然如筵,一株不遗” 5(卷十一循吏)。可见,昔日的林木植 被等已经为满足人们的种种需要而遭受严重的破坏。 3.水资源的枯竭 与水患的频发。就水而言,洱海地区的水资源十分丰厚。在苍洱之间 及洱海南北,百姓世代享受着上苍赐予的苍山十八溪溪水、 洱海湖等, 用以灌溉自己的土地和满足日常用水所需。 但明清以来洱海地区水资 源利用出现较多的问题,或是水源枯竭,如剑川老君山一代,由于一 伙强民沿山滥砍滥伐,“以致水源枯竭,栽种维艰”4保护公山碑记,P173)。或是因水源不够充沛,故民间分时间、分地段使用, 如苍山的拿伟溪,其支流常常是两村轮用或溪水两岸轮用; 南阳溪也 是“各依成规,分别灌溉” 5(卷一山川)。又如赵州“牧棕村 沟”水,主要是“灌溉本村、敬天、甘陀、富乐、东山田地”。按照 分水条例,有的村每月只可以用水四昼夜,像牧棕村可以“每夜鸡鸣 放至天明止”,其余四村“每月四轮,周而复始”。又如赵州“城北 冲水”,具周围军民田地“资其灌溉”,有规定“鸡鸣后军家放水, 戌后民家放水” 7(卷一水利)。不过,关于水资源问题最大的 是水患的频发。明正统年间,亦即明军入滇的七八十年后,洱海地方的水患记录见于史籍,清代记录较详且多。总体上看,明代的水患不算严重,到 清代以后,尤其是洱海湖水源流经的地方,水患频发且破坏性大,尤以洱海河源流经地的邓川州、浪穹县最为严重。明正统十三年(1448 年)邓川州奏:“(本州)民田与大理卫屯田相连,俱沿湖泽,每岁 雨水流徙沙土,将湖尾沟渠淤塞,以致水不泄,禾苗淹没,乞命州卫 军民相兼疏溶。” 8(卷一百六十三,P3161)这是洱海湖的入水口 河尾或叫江尾地方河道淤塞,引发水灾的记录。明成化十四年(1478年)洱海的主要河源溺苴河也发生水灾;入清以后,这一情况更为严重,从康熙二年(1663年)到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 有较大水患18次9(卷五灾祥志)。在浪穹县,明代水患仅有一 次;入清以后的乾隆、嘉庆、道光、光绪年间,在白汉涧、三江口、凤羽河等地先后发生10次较大的水患10(卷一天文志•祥 异),给百姓带来极大的灾难。可以说,洱海地区水患频发与明清 以来人类活动关系密切。洱海地区的人口随着明朝大军的进入而迅速增加,大规模的军屯又使荒地得到垦辟,农业进一步发展。到 17世纪时,人口增长迅速与山多田少的矛盾已经十分尖锐。在前朝“水陆可耕之地,俱经垦辟无余”的情况下,清朝“惟山麓、河滨尚有旷” 2(卷七百六十四,P393),为解决生存问题,向山麓、河滨地带开垦荒地成为必然。其结果是,当人们将山地与河滨改造为耕地,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的同时,又为自己及后代埋下新的隐患。 云南地 质情况复杂,如果开发集中在河流的发源地,一旦地表植被毁坏,很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开挖沟渠引水灌溉很可能改变地下河流的原有功能。如洱海湖上游水源之一的白汉涧水, 其水的发源地一一“塔盘山” 前后的山地被“渐次开垦”,致使“山无草木障蔽,一经大雨,沙石 横下。压毁旱坝,充塞河身”,水患频发10(卷四赋役志• 水利)。通常情况下,上段河流若发生水患,至河流的下段,河患 表现更为肆虐。在经白汉涧等诸水汇合后的溺苴河,连年泛滥,必将 对两岸的居民、耕地和房舍造成严重破坏。止匕外,从河岸周边所见“所”、“哨”、“营”地名可知,在溺苴河水系的发源地和流经地 明朝屯田军的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不言而喻。洱海地区社会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回应1,栽种松树,恢复植被,民众自觉性不断提高。在森林砍伐日趋 严重的同时,洱海周边的一些地方或栽种树木,或封山护林,以恢复 原有的自然植被和秀美景观。这种活动,明代就有,且多在明中期以 后,主要在当朝官员的带动之下进行。到清代,尤其是晚清以后,成 为民众的自觉行为,不仅文献多有记载,而且当地人有勒石为据。据 载,明代嘉靖年间叶应麟受军命驻守大理, 他在苍洱之间“教民垦荒 种树”,并且“先于近郭开地,立准程,躬往临视”。官员以身作则 的举动引领百姓“翕然向风”。清嘉庆年间,分掌迤西道的官员宋湘 看到大理三塔后的山地林木濯濯,于是“买松子三石,课民种于三塔 寺后”。在此六年后,他看到“松已寻丈,其势修然成林者”,发愿“何时再买三千石,种遍云中十九峰 4(种松碑,P183)。道光 年间,都督罗思举也劝谕百姓在苍山的中和、龙泉、玉局、小岑、应 乐等五峰“购种栽植”松树,且“饬营分段陪护”,“五十余年,树皆大,已瑜抱”,可谓林木葱葱5(卷十一循吏)。在赵州地方, 乾隆年间赤浦村因官府“劝民种植”, 故“合村众志一举,于乾隆三 十八年奋然种松,由是青葱蔚秀” 4(护松碑,P172)。道光年间, 陈钊镇面对“故国重乔木,旦旦而伐成萧然”的现实,一方面沿城壕 栽柳,一方面“购苍松之种一十有二斛,遍撒万壑千崖边,子来庶民 竞趋事,树艺峻贩如平田” 7(卷五艺文志下•凤山种树歌) 其他地方如莲曲村后的红山,因道光年间大肆砍伐,植被受损严重。 于是“,村中父老子弟共相商议”,在光绪八年六月要求村民“按户 出夫,栽种松子,共有伍斗有零之数,每家合有贰拾余工”4(栽种松树碑记,P213)。经当地官民的努力,植被毁损的情况有所改观。2.订立乡规民约,划定公山,使人们对自然的保护逐步规范和法制化。 如果说清代前期洱海地区栽种树木、保护山林的活动多由地方官员倡 导劝谕而展开。那么,在清代后期有一个更为明显的趋向就是,当地 民众为保护林木荫翳的山地,已经具有更强的自觉性,且更具全民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仅运用乡规来约束日常行为, 而且开始运用 经济手段和法的力量来实施管理。 乾隆年间,赵州赤浦村村民认识到 山林树木匮乏的原因皆系砍伐造成,于是村民“奋然种松”。数年后, 又制定条规,勒石为据,以规范村民行为。其碑文记“合村公众种松 之主山,永为公山。合村不得横认地主,私自杆葬。所有古冢,任各 归扫”。“倘有无知之徒,希图永利,窃为刊损者,干罚并不能免”。 此为乾隆四十五年事4(护松碑,P172)。乾隆年间,一伙强民在 剑川州老君山滥砍滥伐,“以致水源枯竭,栽种维艰”。到乾隆四十八年( 1783年),剑川州的乡绅为保护老君山订立了乡规民约。其规 定明确指出老君山是公众的财产,禁止私人占有,即使“剑川州不得 而私”。为保证公众的利益,制定出“公山应禁条规”,并“勒石” 为据,要求当地民众严格遵守。其中详定“现留公山地基田亩不得私 占”、“禁岩场出水源头处刊伐活树”、“禁放火烧山”、“禁刊伐 童树”、“禁砍挖树根”、“禁贩卖木料”等等4(保护公山碑记, P173)。这些条规反应出当地人对砍伐山林、破坏植被,尤其是对出 水源处的砍伐行为引发的生态失衡已经有比较清醒的认识。不过,这个约定似乎还只是停留在一个道德层面, 无非“右仰遵守”而已,还 缺乏一定的控制手段。道光年间,浪穹县的铁甲场村针对滥伐林木的 现象非常重视,乡规中明确规定“遇有松园,只得抓取松毛,倘盗刊 枝叶,罚银五两。查获放火烧山,罚银五两查获盗刊河展柳 茨,罚银五两”等等4(乡规碑记,P184185)。长新乡也规定 了 “松树不得砍伐”等数条条款,一再强调“倘村里男女老幼人等所 犯此规者,不论大小轻重,各村议定罚银五两,以为充公,临时不得 抗傲此规,勿谓言之不先也” 4(长新乡乡规民约碑,P185)。这 些资料显示,道光以来人们不仅制止森林砍伐等行为,更重要的是, 乡村开始运用经济手段来强化乡规民约的实施。 可以说,在原有道德 规范的层面上,乡规民约的具体落实又多了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 手段。20世纪初,光绪年间弥渡的东西山上林地砍伐严重,当地官 民提议封山护林。考虑到当时百姓的日常生活所需燃料为必需品,他们在封山告示碑中有明细规定,即“凡川中牧樵上山,只准砍伐杂木树,不准砍伐果木松树,及盗修松枝藉故砍树”。对私有山地也 有明文规定:“山主亦不准因无用而砍伐己山松树,只准砍伐杂木树。 若违,一律干究。”凡“上山估伐松树,盗修松枝者,准乡约火头山 主管事老民,将人畜刀斧连所砍之书及柴,送官究治。并垦严禁砍伐 年松、火把”。根据他们的经验,如果封山护林能够实现,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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