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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学生奖励范围、荣誉称号与资格第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条学生奖励荣誉称号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第三条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有资格受到奖励。第二章学生奖励基本条件第四条学生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局面;(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文体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第五条学生先进集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班级学生思想积极上进,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理论学习空气浓厚。班级学生关心国家大事,大部分学生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修养,班级整体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较高;(二)班级学生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人际关系和谐,诚实守信,文明礼貌,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三)班级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组织纪律和法制观念较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四)班级经常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和综合能力提高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活动出勤率高,活动效果好。(五)班级学生专业思想稳定,学风严谨,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六)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和制度健全,工作协调,团结合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工作效果好。学生干部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发挥好;(七)班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经常开展集体性体育活动,身体健康。第三章学生不予奖励条件第六条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具备先进个人奖励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者;(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三)留级重读者;(四)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五)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六)病、事假累计超过两周者;(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者。第七条学年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班级,不具备学生先进集体奖励资格:(一)班级学生有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二)班级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的;(三)班级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和学院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的;(四)班级因教育管理不当,学生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意外事故的。第四章学生先进个人评选第一节三好学生评选第八条三好学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80分以上。第九条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参评学生总数的5%。第二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核课程成绩在班级前50%,学年单科考试课程成绩6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60分以上。第十一条各系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系学生干部总数的3%。第十二条学生总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5%。第三节优秀毕业生评选第十三条优秀毕业生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毕业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二)在校期间一次以上荣获省或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各系应届毕业生总数的3%。第五章学生先进集体评选第一节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第十四条学生先进班集体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班级学生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及格;(二)班级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率达到80%;(三)班级学生所居住寝室的文明寝室率达到70%,没有不合格寝室。第十五条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3%。第二节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第十六条学生优良学风班在具备第五条规定的7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班级学生学年考试优秀率达到30%,良好率达到50%,各科考试课程成绩无不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及格;(二)班级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率达到90%;(三)班级学生所居住寝室的文明寝室率达到80%,没有不合格寝室。第十七条学生优良学风班评选比例为各系学生班级总数的5%。第六章学生奖学金评选第一节专业奖学金评选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87)教计字139号规定,授予师范专业学生专业奖学金。第十九条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新生入校后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第二学年开始,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第二十条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各系师范专业学生总数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各系师范专业学生总数10%评定。第二十一条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给。第二十二条一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80分以上。第二十三条二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70分以上。第二十四条专业奖学金(含各类政策性补贴)发给标准:(一)普通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8.60元,体育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7.60元;(二)普通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3.60元,体育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2.60元;(三)普通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0.60元,体育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9.60元;第二十五条原规定享受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继续执行。第二十六条享受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者,在享受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期间有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7项不予奖励的条件之一者,取消其所享受的等级标准,按三等专业奖学金标准发给,所空出的等级名额不再重新评定补充。第二节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第二十七条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授予非师范专业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第二十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两个等级。第二十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校后的第二学年起评定。第三十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系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5%评定,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系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10%评定。第三十一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第三十二条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8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80分以上。第三十三条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一)学年考试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考试课程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及格,没有补考课程;(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70分以上。第三节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第三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标准、评选比例、发给标准等,按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后,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形式的资助。第三十六条国家奖学金与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不能重复申请。第七章学生奖励评选办法与程序第一节学生奖励评选办法第三十七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由学生处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第三十九条毕业生中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5月份进行。第四十条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评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适时进行。第二节学生奖励程序第四十一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人选由学生所在班级推荐后进行民主评议,系政治辅导员根据学生班级推荐人选和民主评议结果,依据其评选标准,形成拟定意见,提交系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二)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在班级总结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所在系政治辅导员根据自评结果,依据评选标准组织相关人员评定后,形成拟定意见,提交系务委员会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班级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三)学生处对各系报送的学生先进个人、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和学生先进集体材料,依据评选标准进行审核后,经处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请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同意后,提交院长会议决定;(四)经院长会议决定后,对学生先进个人、学生先进集体适时进行表彰奖励。专业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后按月发给。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贫困学生奖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报送财务处后一次性发给。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奖励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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