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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自然气)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除石油自然气服务企业外的石油自然气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核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一、项目名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二、审批和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管局令第1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方法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247号);关于吉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级管理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72号)。三、申报条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四、申报材料书目(一)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及申请报告;(二)立项和可行性探讨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供应批准文件;(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平安专篇;(五)平安预评价报告书;(六)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五、审批流程申请属于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干脆监督管理的企业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及地下矿山开采的改、扩建设项目,企业应向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受理(审批办)收到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依据受理范围和申请者供应的文件、资料齐全与否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不合格审查(审批办,27天)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3天)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六、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数量限制不限。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公示内容一、项目名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审查二、审批和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方法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247号);关于吉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级管理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72号)。三、申报条件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四、申报材料书目(一)申请表及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三份);(二)平安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三)主要平安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五)施工期间生产平安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六)矿长、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平安资格的有关资料;(七)平安验收评价报告;(七)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五、审批流程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不合格确定(3天)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审查(审批办,27天)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及施工现场平安生产进行审查受理(审批办)收到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依据受理范围和申请者供应的文件、资料齐全与否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申请属于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干脆监督管理的企业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及地下矿山开采的改、扩建设项目,企业应向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六、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数量限制不限。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核发公示内容一、项目名称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核发二、审批和收费依据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明施方法(国家平安监管局令第9号)。三、申报条件(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平安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平安教化培训制度、生产平安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急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平安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平安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2平安投入符合平安生产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取平安技术措施专项经费;3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其他从业人员依据规定接受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7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详细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9依法进行平安评价;10对作业环境平安条件和危急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平安技术保障措施;11石油自然气储运设施、露天涯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难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二)陆上石油自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条件(一)项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平安标记,运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2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修理须要动火作业的,必需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平安措施,方可动火;3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平安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平安牢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迫断阀;4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平安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5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平安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6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自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7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保持平安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8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运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9石油自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10具有自喷实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依据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11含硫化氢的自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需运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实行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爱护措施。(三)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条件第(一)项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2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3台阶高度必需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依次开采,分层高度依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平安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平安规程规定;5危急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6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需实行妥当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8排土场有牢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四)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条件第(一)项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状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比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平安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平安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平安出口时,必需有保障行人平安的梯子间;3矿井应当实行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平安规程要求;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平安爱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5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需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困难的矿山,必需在井底车场四周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意井下排水的要求;6爆破作业必需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平安和中毒窒息的平安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运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纳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9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10排土场有牢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五)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条件第(一)项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平安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地质勘探必需具有能够满意工作须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视察设备;2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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