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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中国古代法制史 一、西周的法律(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礼与刑的关系两者共同构成西周的法律体系(三)契约与婚姻继承买卖契约成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七出”和“三不去”的婚姻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一)法经的内容1、盗法2、贼法3、网法4、捕法5、杂法6、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处罚原则的规定(二)历史地位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三)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型”的主张。三、秦代法制刑罚适用原则:1、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 区分故意与过失3、 盗窃案赃值定罪4、 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5、 累犯加重6、 教唆犯加重7、 自首减轻8、 诬告反坐四、汉代法律制度(一)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确立,源于“父为字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卑幼首匿尊长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的行为,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请皇帝宽贷.(二)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断案的依据,论心定罪,如果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精神,即使其行为不合法也可以减免责任, 反之即使没有造成后果也要追究刑罚责任。五、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1、北齐律12篇,将刑名和法例合二为一2、“八议”写入魏律3、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4、晋律北齐律相继确定“准五服治罪”的制度六、唐律与中华法系(一)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水平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二)十恶十恶的具体内容包括1、谋反2、谋大逆3、谋叛4、恶逆5、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7、不孝8、不睦9、不义10 、内乱(三)五刑笞、杖、徒、流、死(四)司法制度唐代的三大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七 宋代的法律制度(一)刑罚变化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规定,除了死刑之外,其他笞、杖、徒、流、折换成脊杖和臀杖.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二)继承制度绝户财产继承办法:立继和命继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 的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继承权,另外的1/3收归官府所有.八、明代的法制(一)立法思想:明刑弼教(二)奸党罪的创设奸党罪创设于洪武元年,无确定内容,为皇帝滥杀提供法律依据。(三) 廷杖制度和厂卫制度九、清代的法制(一)清代的法律形式1、条例:一般专指刑事单行法规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3、事例4、成例(二)清代的会审1、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2、朝审。经过秋审和朝审后分为四种情况: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第二讲 中国近代法制史(一)清末主要修律内容1、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行,改律名为“刑律”,取消六律总目,对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罚,废除凌迟刑2、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的传统.(二)商事立法大清民律草案仿照日本德国民法典,总共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1、实行四级三审制2、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四)民国时期的宪法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是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性质的宪法2、贿选宪法,指1912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版颁行的宪法第三讲 罗马法一、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有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的特点二、罗马法的发展国法大全包括査士丁尼法典査士丁尼法学总论査士丁尼学说汇编査士丁尼新律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二)物法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组成.(三)诉讼法第四讲 英美法系一、英国法(一)法律渊源1、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法罪重要的法律渊源2、衡平法3、制定法(二)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2、陪审制度3、辩护制度二、美国法(一)美国宪法的制定1787年联邦宪法.宪法修正案是正式改变宪法的唯一形式。(二)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第五讲 大陆法系一、法国法(一)法国宪法1、人权宣言2、1791年宪法是法国一部宪法3、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二)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二、德国法(一)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指定的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契约原则和过失责任,同时规定了法人制度.他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三、日本法(一)日本宪法1、明治宪法,是钦定宪法,受德国宪法影响,带有大纲目性质,对公民权利规定范围狭窄2、和平宪法,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下制定,确定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扩大国民的自由和权利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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