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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行政法学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述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2、公民权利(这里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3、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1) 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权力是权利的一种特殊形式。(2)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关系。(3) 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形成的关系中,一方权利(权力)的实现,要求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一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是平衡的。一方重权利(权力)、轻义务,另一方重义务、轻权利,势必破坏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应有的平衡。二、 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2、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3、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三、 行政法的渊源1、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关概念: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2、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性文件。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国务院审批,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本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5、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 行政法的渊源可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其中一般渊源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和原则的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惯例等。相关概念:1、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时常会涉及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4、软法规范:法律有硬法与软法两种基本表现形式,“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不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实际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三、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1)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2)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经济行政法、教育行政法都属于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1)实体行政法,是规范当事人在某种法律关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资格和权能等实体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2)程序行政法,是规定实施实体性行政法规范所必需的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规范的总称,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等。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法规范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为法。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1) 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 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 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2、 构成要素:(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2)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为物质财富: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受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等性。(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2)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2)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3)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联系:(1)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2)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3) 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法律关系和非对等的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体现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第三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 地位1、 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 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3、 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二、 作用1、 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2、 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2、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故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1、概念: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规范对象是行政主体。3、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2) 法律优先原则。即行政行为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具体而言有如下含义: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它包括以下几个子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及尊重和保障人权。3、当代行政的最大特点是行政裁量权广泛存在。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情形:(1) 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2) 法律只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模糊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3) 法律规定了行政权行使的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但范围和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而不是严格的羁束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4、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一含义:(1) 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另一含义:(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至少具备三项功能:减少或消除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保证行政官员在透明环境中办事,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暗箱操作、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保障知情权。通过行政公开,个人或组织可以更多地了解掌握在政府手中的与自己生存、发展有关的信息。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以外,一般都应当公开。(2)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程序公正,就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法中体现程序公正的制度设计:a.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b.不单方接触。c.作出不利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关对人的意见。(3)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4)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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