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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的几种基本形式马敬桂土地确权是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法律认定。当前我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各地逐步展开,确权的具体做法各地尽管不尽相同,但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农民承包地确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就地确权确界形式”,即按农户分的承包地的数量和地块位置确权确界。这是现在一种普遍的做法,也是最简便的形式。但这其中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到底是以第一轮承包还是第二轮延包地的基数为准。由于第二轮延包时当时农业税费比较高,种田的收益比较低,有时一年的收入甚至还没有要交的税费多,所以有的农户对当时第二轮延包及承包地面积要不要调整并没有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在意,总觉得多一点少一点无所谓,反正现在种田又没有什么收益,再说第二轮延包后还可能有第三轮第四轮延包什么的,到时看情况再说。但现在情况不一样了,不仅种田收益明显上升,而且现在普遍的提法是要坚持农村土地承包期“长久不变”,这种“长久”到底是多久,以后是否还有土地第三轮延包谁也说不清楚。所以有的农户对第二轮延包的承包地面积提出疑议,有的要求按第一轮承包时对自己有利的面积进行确认,有的则提出第二轮延包时自己的权益没有完全得到保护,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后再确权。由于现在少数要求调整者与大多数不同意调整者意见不统一,坚持按第二轮延包地的基数为准进行确权还是为大家所接受。二另一种情况是当时村里为了完成税费任务,把一些抛荒的农户的田地转包给其他农户了,也有的是个别农户自己把人家一些抛荒几年不种的田地种起来了。这些抛荒的田地被人使用后现在有的已经改变了原来承包人田地的用途和地界,比如有的原来是耕地现在变成了鱼塘,有的已被他人使用多年并进行了一些投资改良。现在原来土地承包人回来要进行自己的承包地确权,有的原来承包地的地貌都发生了改变,有的转包人或使用人当时都交了税费甚至进行了较大的投资。这样如何处理?有的由于当时是村里转包的需要村里出面来进行协商,有的则由农户之间自己进行协商。但不管如何协商处理首要的是不能侵占原来承包人的权利,当然也要照顾转包人或使用人的利益。目前各地在处理这方面问题都坚持维护原来承包人的权益,同时在利益上也考虑了现实。“就地确权形式”虽然简便易行,农户普遍都容易认冋,但也有一些缺陷,就是土-地分散和细碎化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从长远看农业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可能受到制约。二是“换地确权确界形式”,即农户将分散的地块土地与本村本组的农户通过相互换地集中在一起后确权确界。这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这次确权前,村里为了集中成片进行耕种或养殖,已经对部分农户的承包地进行了置换,农户双方都接受同意了,这次按双方换了的田地进行确权确界没有什么问题。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农户自己之间进行协商把原来承包的三五块地换在一起便于集中经营,而且对于好地和差地、近地和远地还进行了适当的面积补偿,双方都同意确认了。这次按双方换了的田地进行确权确界也没有什么问题。再一种情况就是现在有些村农户的承包地还是很分散,随着农业规模经营效益的不断显现和有些农业项目的实施,有的村委会还有一些农户提出从长远利益着想,可以对一些农户承包地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换地后确权确界。“换地确权形式”把农户分散的土地连片和集中在一起,这有利于成片耕种和机械化生产。但前提是要尊重农户的愿望,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当然也需要进行一些引导。三是“确权不确界形式”,即集体集中整治和管理土地,农户拥有各自原来承包地面积的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农户的承包地不确定具体的位置地界。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村已经被集中开发了,农户承包地的地界已经不存在也不可能对每家农户的承包地进行具体的位置确界。农户只能依自己承包地大小的权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另一种情况是村集体对村里的土地进行集中整治分片经营,打破了原来农户承包地的地界。村集体对集中整治的土地再进行发包,愿意种地的农户就参与包地,不愿意种地的农户就把土地委托给村社转包流转出去,自己通过拥有的土地承包(面积)权获取利益。这种做法为一些外出务工经营的农户所喜欢。“确权不确界形式”虽然每户农户不能清楚地确定自己承包的几亩地的具体地界在那里,但他在村集体这块土地中的份额和权益是清楚的。同时它也清楚地表明确权中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权,它有利于农业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只是村土地的整治和集中经营管理,实施的成本比较高,农户一般不愿意承担,需要大的项目或国家土地整治规划的支持。不是每个地方都可以实施的。土地确权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农户最终都将拥有一定数量和空间位置土地的权益,土地都将量化到户。但这种量化确权并不改变土地的性质,它是在法律层面上更加具体对农村土地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拥有经营使用权的确认。土地确权关乎农村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关乎农业的长远发展。在坚持保护土地承包人合法权益、清楚确认承包人土地面积和地界位置的同时,要依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立足长远,积极引导,为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作者单位:长江大学经济学院马敬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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