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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政策的解读与操作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副主任 孔繁荣( 2009 年 12 月 21 日)云南省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包含五大机制:领导机制、工作 机制、制约机制、资金投入机制和奖惩机制。 1 号、 13 号、 60 号 和 76 号文件是省级层面的四大文件。第一部分 政策结构一、组织领导机制(一)内容开展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 多方参与、农信社承贷的组织领导机制。1、政府主导全省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 工作,由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就业再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工作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省就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就业局局长担任。各州、市和县(区、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 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鼓励创业 “ 贷免扶 补”的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具体承办单位开展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具体承办单位要将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报地方政府,具体承办单位完成的创业目标任务统一计入当地政府的年度 目标任务。2、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是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工作的牵 头单位,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 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省工商局、卫生厅等部门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减免政策。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创业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多方参与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 省农垦总局、省教育厅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 类人员积极创业,对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初评后,向农 村信用社推荐,并提供咨询帮扶、创业培训帮扶、创业导师帮扶 和跟踪服务帮扶。工商联、个私协会建立创业导师库,支持各承办单位为创业 人员提供创业导师帮扶。4、农村信用社承贷农村信用社是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负 责贷款发放的组织实施、贷款的贴息及统计汇总等事项。(二)特点1 、主导不是包揽,处理好主导与主体的关系。必须明确创业 人员创业的概念(创业概念的四个关键点: A 自筹资金、自选项目、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B 从事个体经营, C 经过工商登 记注册, D2009 年 1 月 1 日后),为鼓励创业,政府专门建立了强 有力的推进机制。2 、鼓励创业 “ 贷免扶补 ”政策与现有创业政策并行“,国家和 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3、部门职责明确,存在竞争与合作的关系。政策和服务是两大核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的牵头单位, 负责协调、组织、推动此项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创业专项资金、创 业小额贷款担保金、贴息资金的筹措、审核和拨付(主要是每年 1 个亿和中央贴息) ;卫生部门主要针对餐饮业是创业的主要行 业,工商部门主要解决登记注册的落实;地税部门负责落实创业 人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模式实行 “条”、块 ”结合的推进方式, 把鼓励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统一领导,明确了政府部门、各群团组织、 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更为关键的 是,这是省政府领导高度关注的一项工作,政策执行期限到本届 政府任期( 2012 年),今年是执行的第一年。二、管理运行机制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机制实行 “三统三分 ”,即统一政策、统 一管理、统一服务,分系统实施、分层次落实、分阶段帮扶。(一)三统1 、统一政策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为了确保政 策落实不打折扣,取得实效,省政府明确了统一的政策措施,各 地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 贷:为首次创业人员提供 5 万元以下的创业小额贷款;-“免”的内容归纳: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 对首次创业人员 3 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 收费。减免相关税收。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 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 1200 元/ 月提高到 3000 元/ 月;大学毕 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 5000 元以内的, 2 年 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实行免担保。 对创业小额贷款免收 利息。- 扶:承办单位为创业人员提供四项创业扶持; 创业咨询帮扶。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 等方面的咨询、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能力。 创业项目评审。即:对创业人员提出的创业项目分别由承 办单位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初审和评审,决定是否推荐和发放小额 款。 创业导师帮扶。即: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 ”的创业指导。 跟踪服务帮扶。即: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 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补:对成功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承办单位给 予 1600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 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2、统一管理为了使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工作贯彻落实 “ 不走样“”、不变 形”,对全省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进行,实行名称一致、流程一致、检查考核标 准一致,确保工作规范运行。四方制约:承办单位、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 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贷款政策: “低门槛、严管理 ”。 3、统一服务 为了确保创业服务到位,各相关承办单位按照统一的程序和 内容,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创业培训、项目评审推荐、创业 小额贷款、创业导师、后续跟踪等 “一条龙 ”创业服务。即: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项目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有 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为创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并向 金融机构推荐;为创业人员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 “一对一 ”的 创业指导;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服务,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创业服务贯穿创业的全过程,形成一个较 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各承办部门按照这五项基本内容和统一的工作流程开展创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五项服务的基础 上,各地、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 业孵化基地以及其他个性化服务。(二)三分1、分系统实施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 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 工作,对本系统的创业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将工作任务分 解到基层,确保实现全省年度扶持创业工作目标。2、分层次落实 省级负责全省创业工作的制定、推广、管理和监督,制定全 省扶持创业工作目标任务、创业服务内容、流程和工作标准。州、 市负责本地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负责本地扶持创 业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县(市、区)在有机构、 有地点、有人员、 有职责的专门服务窗口的基础上,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具体的工 作计划,为创业人员提供 “ 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 ”的帮扶。3、分阶段帮扶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 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在创业培育期、创业成长期和创业成熟 期对创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并督促其按时还款。三、保障监督机制(一)双向目标考核鼓励创业 “贷免扶补 ”机制实行 “ 条块双向目标考核的激励制 度,把鼓励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统一领导,明确了政府部门、各群 团组织、金融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实 现资源共享。省政府对就业、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个 私协六个系统具体承办创业帮扶的单位,每帮助 1 人成功创业给 予 1600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以成果收购的方式切实解决基层单 位缺乏经费的困难。这改变了以往政府部门、各群团组织、金融 机构缺乏统一的创业工作目标、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难以形成合 力的状况,形成了条块齐抓、你追我赶的新局面,形成了 “政府主 导、多方参与、共同推进 ” 的鼓励创业工作新格局。(二)资金拨付1、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的拨付 创业人员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后能够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对 承办单位每帮助 1 人成功创业给予 1600 元的工作经费,主要用 于项目评审、信用认定、贷款回收、宣传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等 与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相关经费。省财政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年初将创业工作经 费的 50% 拨至省就业局,由省就业局根据目标任务分解,将预拨 的创业工作经费拨给省级承办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会同省级承办单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工作进 度、考核情况予以调整、追加,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创业小 额贷款还贷率高于 95% 的省级承办单位,次年全额兑现工作经 费;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按比例扣减工作经费。次年 一季度内结算并核拨工作经费。各承办单位及时把省就业局拨付的工作经费划拨到基层,金 额不低于 90 。2、奖补资金的拨付 对经办创业小额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给 予奖补资金,具体按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 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人员小额担 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工作考核奖补办法 的通知(云财金2008 118 号)相关规定执行。主要是对失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的奖励。3、创业补贴资金的拨付 创业成功者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财 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三)风险分担 政府建立省级担保基金并成立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 心统一对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不再 要求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 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农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 采取追索措施。因借款人死亡、伤病丧失劳动力、遭受严重自然 灾害、法院裁决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县级农村信用社与 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初步确认,报州、市农村信用社管 理机构、就业经办机构、财政部门会审,由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创 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省财政厅共同确认贷款损失。经审批核销 的贷款损失,农村信用社承担 20% ,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各 承担 10% ,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 60% 。(“ 2116 分担机 制”)风险分担(将政策中包含的风险制约内容归纳为 “ 421 防线”)1、贷前风险: 第一条防线:申请创业的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 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一些只有热情、没 有方案的冲动者排除在外。第二条防线: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 请,具体承办单位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初审意见。具体承办 单位主要对创业方案进行修补、完善,增强创业方案可行性。第三条防线: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 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 和贷款审核意见。农村信用社负责贷款的最终审查和发放。第四条防线:财政部门对创业小额贷款的申请进行贴息审查, 进一步增强创业小额贷款的安全性。2 、贷中风险: 第五条防线:对所发放的创业小额贷款实行 3 个月后开始按 月还款的方式。提升还款意识,增强责任心,分散还款可有效减 轻集中还款的压力。第六条防线:县级承办单位所推荐的贷款人季度还贷率低 于 90% 的,暂停其业务经办,并限时整改。3、贷后风险: 第七条防线:农村信用社的追索措施。 对发生的呆坏帐,实行分级、分部门负担的方式:省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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