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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 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保证生产业务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入本公司的人员、车辆和物品。第 2 章 本公司人员出入第 3 条 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均应着工作服 , 佩戴胸章。第 4 条 因公事需要经常出入本公司的员工,经理为其颁发特制胸章,作为自由出入厂区的凭证。第 5 条 值班人员临时因公事需要出入公司时,应持“本公司员工出入证 出入。 1“本公司员工出入证”一式三联,且经主管领导签字.2第一联存放于其所属部门,第二、三联交保安处签注出厂时间,第二联由员工本人携带,第三联暂 存保安处。3员工返厂时,将第二联交由保安处对照检查,连同第三联一起暂存于保安处。员工于次日10 时前 将第三联转送部门主管核查,将第二联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记录.第 6 条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事需要出入公司时,应于保安处填写“本公司员工出入证 。 1“本公司员工出入证”一式三联,经保安核对,签注出入厂时间。2第一联留存保安处,第二、三联由本人携带出入公司。3员工返厂时,将第二、三联交部门主管核对签注,交保安处检查对照,并连同第一联核对签注出公 司时间。第 7 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于工作时间离开公司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打卡出公司。第 3 章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出入第 8 条 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员如因施工进入厂区 ,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厂申请书,作为向 保安主管部门换发“工程承包人出入凭证的依据.1出入厂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工程主办部门负责人及保安处核对签注后,一份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另一份送保安主管部门存查.2在本公司施工的时间在一日以内者,可免送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第 9 条 入厂 1施工人员将有效身份证件及“工程承包人出入凭证”交保安核对,确认无误后换发“工程承包人入 厂证并佩戴入厂。2因工程进度或原有工作人员未到而临时增加或更换人员,不能事先办理手续时,临时上岗人员持被 更换者的出入证由保安核对,保安在收取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其“工程承包人出入证”,但工程承包 人应于当日内补办所需一切手续。第 10 条 出厂 施工人员完成当日工作出厂时,应交还“工程承包人出入证”,换回有效身份证件及“工程承包人出入 凭证.午间出厂及工作中出入公司时亦同。第 4 章 外来公务及参观人员出入第 11 条 厂商、客户前来洽谈业务时,保安或服务人员应先将其安排在会客室, 并以电话通知接待部 门,接待部门应及时派人前来.第 12 条 洽谈业务一般应在公司外或公司内会客室进行. 对于不同的洽谈者 , 保安处应分别按下列规定 办理。1接待部门同意入厂洽谈者。接待部门应开具“车辆/人员出入证”,经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核对签注 后,送保安处作为放行依据。2临时需入厂洽谈者。保安或服务人员电话联络接待部门主管得到批准后,由保安处或服务人员代填 “车辆/人员出入证,经保安处负责人核对签注后,该洽谈者方可入厂。3经核对签注入厂的公务人员应由保安处电话联络接待部门 ,接待部门应派人直接引导其入厂,洽谈 结束派人直接引导出厂。第 13 条 “车辆 / 人员出入证”一式三联, 第一联填单部门留存,第二、三联经保安处签注入厂时间后, 第二联交外来人员暂存,并用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戴入厂,第三联暂存保安处.第 14 条 洽谈结束后 , 外来人员持接待人员签字的“车辆/ 人员出入证”由保安处检出原存第三联,分 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回胸卡,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由保安处留存,第三联于次日 10 时前送洽 谈主办部门留存.第 15 条 外部团体或本公司人员亲友在必要情况下入厂参观时, 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规定参观路线填 写“参观申请登记表,经总务部门主管核对签注后,由总务部门发给色别胸章(贵宾或五人以上团体免发), 并派人(或要求有关部门派人)引导参观.第 16 条 参观人员入厂时,保安处应在“参观申请登记表 上核对签注入厂时间 , 出厂时核对签注出厂 时间并收回胸章,于次日将胸章及“登记表送行政部存查。第 17 条 参观人员若请求参观规定区域之外的区域,应呈总经理核对签注。第 18 条 由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陪同参观规定区域者,事前可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 观申请登记表送保安处核对签注出、入厂时间,之后送行政部门留存。第 19 条 相关部门只可在上班时间内安排参观活动。假日参观时, 应专函预约,并经部门经理核对签注 方予安排。第 5 条 胸章管理第 20 条 本公司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 出入公司应佩戴胸章。第 21 条 对未按规定佩戴胸章的员工,保安有权予以纠正。第 22 条 员工入厂时如果未佩戴胸章 , 应在保安处登记借用“临时出入证 , 经保安核对并扣留考勤卡后 入厂,待下班时以“临时出入证”换取考勤卡,方可打卡离开公司。第 23 条 保安于次日上午将“借用临时出入证登记单”交行政部留存.员工年累计借用满三次以后, 每 借用一次即由行政部警告一次.第 24 条 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事入厂而未佩戴胸章者,应向保安处借用“临时出入证”,并由保安将 该号码登记于“本公司员工出入证备注栏后,方可入厂,离开公司时缴回。第 25 条 员工一旦遗失胸章应立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同时书面说明遗失经过并检讨,缴纳工本费 每枚两元。年累计补发达三次以上者,行政部应给予当众警告。第 26 条 使用他人胸章或伪造、涂改胸章者, 一经查实,使用者、借予者、伪造涂改者均将受到免职 处分.第 27 条 本公司员工使用“临时出入证 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保安。未归还者将受到追究。遗失“临 时出入证”者,应按前述丢失处理办法处理。保卫部门应适时换发新证以消除隐患。私自将“临时出入证” 借给他人使用者,或借故不还者均将受到免职处分。第 28 条 前来洽谈业务的客户若遗失“公务胸章, 可要求其补办。第 6 条 附则第 29 条 本制度经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 修改时亦同。第 30 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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