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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 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 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 单。此法适用于和处方配药,保持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 管理。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清晰,不得涂改;如果你需要改变,应当修改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物名称的中文名字应该用于写作,没有中文名字可以使用标准的名称在英语写作;医 疗机构不得独自或医师、药剂师和准备的缩写名称药物或使用代码;写作药物名称、剂量、规 格、用法用量准确规范,药品使用可用标准的中文,英语、拉丁语或缩写的身体写作,但不得使 用“生前遗嘱”,“个人使用”模糊的词。(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规定,也可以开一个处方,中药饮片另行规定。开、中成药、西药(7),每一种药物应该是一个新行,每个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 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正常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10)除了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 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 (g)、毫克(mg)、微克3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三章ChuFangQuan收益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 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 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注册医疗机构的医生应该签名样本或特殊签名备案后,前一个处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生麻醉药品和ChuFangQuan精神药品的类别,我只有用这种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 方的分类,但不是开出的药物。药剂师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类别,就可以调整毒品机 构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十二条规定的试用期人员,须经医疗机构医师ChuFangQuan审查,并签名或者盖章的特殊 签名后有效。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四章处方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 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 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 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的名称。医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宣布名字处方药的习惯。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 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19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紧急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剂量;对于某些慢性疾病,老化,或 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 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a)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 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 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 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 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 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 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 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 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五章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 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 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 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 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等。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 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三十六条药师审核处方,后药物认为不合适,处方应被告知,请确认或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 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 临床诊断。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 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 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医生警告说,限制其 ChuFangQuan;限制ChuFangQuan,仍连续超过2显得非凡的处方和无正当理由,取消其 ChuFangQuan。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实践;(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十八条除治疗需要,医生不得问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 品的处方。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 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情况根据品种、规格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消费登记为一个特殊的问题,登记内容包括日期、病人的名字,使用数量。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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