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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容摘要2引言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功能3(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3(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4.纠错功能42.救济功能4监督与保障功能4二、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5(一)事后性5(二)对象的特定性5(三)程序启动原因特殊性(四)提起实现的独特性6(五)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6三、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与弊端7(一)立法上的缺陷7(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8四、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一)完善关于提起再审的主体的规定(二)完善关于申请再审的理由的规定10(三)完善提起再审的方式10结语1致谢1参考文献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内容摘要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刑事判决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救济性程序,是保证法律的确切实施和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法律威严的一道防线,在五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阐述和辨析。文章第一章首先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然后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用进行了探讨,从纠错、救济、监督与保障三个方面阐述了其功能。之后从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在第四部分中论述了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与弊端,第五部分则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对理论和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一些完善的方案。关键字:刑事诉讼、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功能、弊端、完善ABSRACTSpervsionof cmial rialproedursin crimnal setne is a er importa andissabl elif rogra to enure that te exactlmentainof helaw and the egitimaterghtsanitersts o citizens and tte laws imosin lie o dfnse,in thfve spectof criinajustce onioig rocedurar desribedn is rticle.The firt chter ell crmnltrl supeision rocere o th ont an meaning o a cerailel f anali, andthen desibes te re of he rminal tial prvisionprcereere dcused, om the erro crrectio,reief, ervionad potection f thr aspects ts functions. Atrsix aspect o our crimia trialsupervisio proedure charactisti; i the fourthsetion diusserocess of cina tril supeviion defects n shortcmigs, h ifth rt tlltecrimnal trilsursion proedr on theform n impoemet were discssd of the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mar dcussed, and tensome good rgams.Keyword: Criminalrocedure fr TriSeriso ; lie ;to ensure he exact imlemettion ofhelaw; corecton ; monitorin adprotectio引言司法的裁决是中国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条款,对具体的案例做出的决定性的裁定处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司法裁决同时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人类的司法裁决并无法如同神明,司法裁决因为受到受客观条件、主观认识层次的局限性以及法官个人素质差异的影响情况,是永远没有办法保证其自身正确的绝性的,因为裁决的结果关乎各方面因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中,均设有相应的补救程序,其中,再次审判是比较重要,也是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解除不妥的裁判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具体表现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一、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功能(一)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元素,从本质上来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对错误判决的一种补救措施,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一般来看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从广义来看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是有错误的,已经具备了法定条件,而提起再审或者是申请再审的程序。而从狭义角度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值得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法院裁定的公正公平,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的确是有错误的裁定或者判决得以纠正,用来防止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差错疏漏,而特地设立的一种监督补救的法律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般地有如下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仅仅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根据审判实践,不论是指令再审或者是自行再审,都是用于第一审程序,做出的裁定、判决,当事人都可以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所提起的理由是具有法定性的,带来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正确,并应当经过法定部门的审查决定。(二)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1. 纠错功能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终审之后的补救程序,同时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底线,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处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208条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一般来讲,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在宣告的同时便具有了判定力,是无法再次更改的,但是因为各种不确定因素,已经产生效力的裁定和判决,是没有办法让其保证绝对的正确性,这与法律诉讼的目的有冲突的,所以为了给这种问题留下一定的后路,我国立法确定了审判监督程序,通过这个程序来尽量纠正法律上的错误判决裁定,实现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2. 救济功能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对普通的救济程序进行救济,普通的救济程序主要有着死刑复核程序、二审程序等等,在我国,形式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这一部分救济程序的基础上更深一步的救济程序,他不同于一审,二审的程序,只是有上诉、起诉或者是抗诉就必须得接受审判,与死刑复核程序更为不同,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逐级上报,最终通过所有核准才能执行产生法律效力。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 349 页,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X 年版。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在案证据是有限制的,而且审判者的认知能力也是有限的,无法做到完美,所以经过了普通的救济程序的案件仍然有可能存在错误,而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对这些错误进行救济,在有错误的情况下经行补救,因此,对经过了普通补救程序而依旧存在错误的案件,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作用是显而易见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3. 监督与保障功能从诉讼的进程过程方面来讲,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保障在普通救济程序之外的特殊的保障程序,它不是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必须出现的程序,所以它的启动应当更为慎重,既然作为特殊的程序,必然存在着其特殊之处,其启动和运行都存在着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的地方。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只要是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抗诉的,二审法院都有责任开启上诉审程序;凡是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案件,都必按法核准。两者相比较看,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较为容易,死刑复核程序更是规定为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必然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但是审判监督程序却大不相同,它的提起涉及到生效判决、裁定的稳定性与严肃性,不适合随意启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法定的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才有权力提起。但是无论如何,引起再审的任何一个来源,本身不是提起再审的主体,也不允许阻止判决、裁定的继续执行。所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实行补救的一种程序,它有着对法律裁定判决的监督与保障功能,既监督了法律裁定的正确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国家机关、司法制度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层次。二、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有着其自身特征性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一) 事后性从诉讼的实效上来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过之后的补救的程序,或称救济程序。刑事诉讼的一般性法则为,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告即具有既判力,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或撤销。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由于主观抑或客观的各种原因,有的裁定或者判决是有可能错误的,致使裁判的确定性与案件的真实性之间产生矛盾,为了补救这一矛盾,立法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所以说,审判监督程序是在判定之后再执行的程序,具有事后性的特点。(二) 对象的特定性从审理的对象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这其中也包括了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定和判决。在刑事申诉的主体方面将申诉主体限制在与原裁定有着切身利益关系的人,包括当时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所以说,审判监督的对象是特定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三) 程序启动原因特殊性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X年版,第347页。由以上的定义可见: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或是补救错误的裁定判决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即仅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经过审查之后确实有错误的,才能够依法提起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所以,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的原因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四) 提起实现的独特性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条件上来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法定的机关和人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长才有资格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因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实现有着独特的特性。(五)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再审主体的启动,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法条例,再审程序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还可以基于法院和检察院的职责全力申请。也就是说我国人民法院和相关的机关单位被赋予了该职权在当时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依照职权提起再审。所以我国现行机制有如下几种主体能够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当事人申诉;2、检察院提出再审抗议;、法院审委会决定再审;4、上级法院指定再审。三、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与弊端现实当中,在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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