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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资料请访问.(.)更多企业学院:./Shop/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Shop/40.shtml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Shop/38.shtml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Shop/39.shtml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Shop/41.shtml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Shop/44.shtml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Shop/49.shtml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Shop/42.shtml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Shop/43.shtml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Shop/45.shtml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Shop/46.shtml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Shop/47.shtml阳光人寿保险股份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1年3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阅 读 指 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应到我们认可的医院就诊. 2.3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5.2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1.1 合同订立5.1 保险费的交纳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1.2 合同生效5.2保险费率调整9.2 合同效力终止1.3犹豫期9.3 适用主合同条款2 我们提供的保障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0 释义2.1 保险金额6.1 合同效力中止10.1 意外伤害2.2保险期间6.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0.2 我们认可的医院2.3保险责任10.3 专科医生2.4责任免除10.4 白血病10.5遗传性疾病10.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 重大疾病7合同解除10.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3.1 重大疾病的范围7.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10.8肢体机能完全丧失3.2 重大疾病的定义手续与风险10.9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0.10永久不可逆4 保险金的申请8如实告知4.1 受益人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2保险金申请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4.3保险金给付4.4 诉讼时效 / 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阳光人寿真心128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1.2 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一样。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并同主合同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与法定有效XX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算。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已交的保险费。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2.3.1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恶性肿瘤中的白血病,则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2)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确诊首次患上述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所得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中金额较大者进行给付: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不满1周岁25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50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752.3.2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3重大疾病3.1 重大疾病的范围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前,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1恶性肿瘤11严重度烧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1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4多个肢体缺失14主动脉手术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15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6严重川崎病7深度昏迷17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8瘫痪18多发性硬化9心脏瓣膜手术19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10严重脑损伤20系统性红斑狼疮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1恶性肿瘤15瘫痪2急性心肌梗塞16心脏瓣膜手术3脑中风后遗症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8严重脑损伤5冠状动脉搭桥术19严重帕金森病(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20严重度烧伤6终末期肾病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7多个肢体缺失23语言能力丧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9良性脑肿瘤25主动脉手术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26多发性硬化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27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12深度昏迷28终末期肺病13双耳失聪2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14双目失明30系统性红斑狼疮3.2重大疾病的定义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其中,前25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3.2.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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