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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1 定义与讲明1.1 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 除按照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 一样应具有如下含义1.1.1项目业主建筑工程和托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 情形在专用条件中指明。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 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讲明。1.1.3服务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 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1.1.4业主托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 法受让人。1.1.5监理单位受业主托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 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按照上下文的内容, 亦指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 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1.1.6 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第三方一样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但按照上下 文的内容,也能够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1.1.7 监理合同一样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托付函: “公 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畴与内容)、附件B (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 (监理服 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O7J95);公路工程施工 监理招、 投标文件; 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 件。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同意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 或监理规划。1.1.9 日即历法日。1.1.10月按照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 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刻段。1.2 讲明1.2.l 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 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 内容予以懂得,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讲明。l.2.l 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 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13 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显现矛盾, 应按时刻顺序以最 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2 监理单位的义务2.1 监理服务的形式、范畴与内容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 形式、范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 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 A 中规定。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2.2.1 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 A 中规定的监理服务。2.2.2 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监理合同的规 定,在监理合同附件 A 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2.3 职责2.3.1 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 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 按照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 工作准则, 慎重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 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 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 A 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讲明。2.3.2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 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 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 同的组成部分, 两者之间如显现矛盾, 则应编制补充讲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 同。现在监理单位应:2.3.2.1按照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2.3.2.2按照职责范畴,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平地行使上述合同 文件给予的权力;2.3.2.3 按照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 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 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 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 方的责任与义务。2.4 监理人员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 够习惯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 其要紧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 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 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缘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 履行监理服务的要紧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 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2.4.5即使是业要紧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 应得到业主的认可。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要紧 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2.5 业主财产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 设备和物品, 均属于业主财 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 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 监理单位应将 上述设施、 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 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 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 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26 保密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 未经业主的 书面同意, 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 本工程、 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 资料。3 业主的义务3.1 监理工作条件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 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 B 中明确。3.2 资料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B 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 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3.3 决定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 B 规定的时刻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 答复的重大咨询题做出书面决定。3.4 代表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更换 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早 7 日通知监理单位。3.5 授权通知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 及 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6 设施和物品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B 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 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 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 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 中。3.7 辅助工作人员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 B 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 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 治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 此 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4 责任和保证4.1 监理单位的赔偿责庄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缺失的,应向业主赔 偿,赔偿方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缺失, 不承担责任。 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缺失共负责任时, 应按 责任比例运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 4.4 条 的规定办理。4.2 业主的赔偿责任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缺失的, 应向监理单位 赔偿,赔偿方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4.3 赔偿责任的期限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 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 后的 28 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连续性,则应在事件首 次发生后 7 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连续进展的 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终止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不管是 业主依旧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 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 条和第 4.2 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舍弃超过该限额的 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有意违约而 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 保证4.5.1 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证监 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S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 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 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 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按照具体情形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4.6 保险4.6.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 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 保险时刻应随服务时刻的延长而顺延, 并在出险 后自行办理索赔。 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 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 其责。4.6.2 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 按业主可同意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 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 监理会同的生效、终止变更脊柱与中止5.l 监理合同的生效监理合同生效的时刻,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刻为准。5.2 监理服务的时刻和期限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刻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 理服务。 如果非监理单位的缘故, 致使监理服务时刻需要延长, 双方应通过协 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 监理合同的终止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刻,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 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5.4 监理合同的变更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5.4.2 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 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 A 拟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 范畴与内容, 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 按照本监 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 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 其有关 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刻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形与其可能产生的阻碍书面通知业主, 如有必要在双方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上述情形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 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刻亦应予以延长。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 的变化,其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 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刻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5.5 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5.5.1 显现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形,且该 情形已使监理单位不能连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 监理单位应赶忙书面 通知业主。同时:5.5.1.1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服务时, 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 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5.5.1.2 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连续履行时, 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 28 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 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 金。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 双方 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缺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5.6.2 业要紧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 时,必须在 56 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赶忙安排停止 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有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 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 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 的履约担保金。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 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讲明。若监理单位在 28 日内未能按 照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日后。单方 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形没收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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